【逃犯條例】屯門警署被擲汽油彈 被截查清潔工被控藏攻擊性武器

撰文:馮家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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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日凌晨(22日)有人向屯門警署投擲汽油彈,警員在附近截查一名32歲清潔工人,在他身上檢獲一樽汽油彈及鐳射筆,被控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24日)於屯門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暫毋須答辯,辯方指他為精神無行為能力人士,案件押至2月7日再訊,為被告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以確定他是否適合答辯,期間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

被告李啟發,32歲,報稱清潔工人,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被指在1月22日,在屯門河田輕鐵站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樽汽油彈及一枝鐳射筆。

辯方指被告為精神無行為能力人士,不反對還押,稱社工昨天聯絡到被告,今早10時才獲警方通知上庭,直至下午12時15分才開庭處理,要求法庭紀錄在案。

控方申請押至2月7日再訊,為被告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以確定他是否適合答辯或索取其他建議,期間須還押小欖看管,獲裁判官批准。

案件編號:TMCC12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