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規:國企加薪不得超過經濟效益增幅 效益下降需減薪

撰文:崔德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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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國企)在內地一直被視為「鐵飯碗」,其不單工作環境穩定,而且每年往往都能加薪。但在國企改革下,「鐵飯碗」也受到影響。
在北京,昨日(29日)發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實施意見》(下簡稱《意見》)就對國企工資準則設下多重規定,包括限制國企加薪不得超於經濟效益增幅,如果經濟效益下降,原則上更需要減薪。

國企在內地一直被視為「鐵飯碗」。(視覺中國)

《意見》提出,建立健全與勞動力市場基本適應、與國企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產率掛鉤的工資決定和正常增長機制,完善國企工資分配監管體製,促進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完善「工資與效益聯動」機制,按照「效益增工資增、效益降工資降」的原則,根據企業年度經濟效益情況,合理確定企業年度工資總額增長或下降幅度。

具體而且,企業經濟效益增長,當年工資總額增長幅度可在不超過經濟效益增長幅度範圍內確定。但若經濟效益下降,除受政策調整等非經營性因素影響外,當年工資總額原則上相應下降。企業未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工資總額不得增長或適度下降,具體降幅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確定。企業按照工資與效益聯動機制確定工資總額,原則上「增人不增工資總額、減人不減工資總額」。

《意見》又明確「工資總額」的定義,指企業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直接支付給與本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違者或會被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

《意見》提出,國有企業應建立健全以崗位工資為主的基本工資制度,合理拉開工資分配差距,調整不合理過高收入,可對關鍵技術崗位的優秀人才實行年薪制並設立企業年金。同時要求,嚴格清理規範工資外收入,將所有工資性收入一律納入工資總額管理,不得在工資總額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資性支出,不得違規設立福利性項目。

《意見》又寫道,將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情況作為廠務公開的重要內容,定期向職工公開,接受監督;每年定期將企業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等相關信息向社會披露,接受公眾監督。如果有違規濫發工資行為,企業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將被經濟處罰和紀律、政務處分等,嚴重者將依法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

據了解,《意見》適用於由北京市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企業。集體企業參照執行。《意見》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