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碳九洩漏】涉事企業瞞報事故8人獲刑 部分提上訴

撰文:彭琤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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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泉港區去年11月發生碳九洩漏事件,對當地造成嚴重污染,並導致數十人不適入院。
該案周五(11日)在泉港區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涉事企業8人被判處4年6個月至1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禁止涉事企業法人、副總經理一定期限內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職業。宣判後,部分被告人表示將提起上訴。

涉事東港石油化工公司曾逼員工隱瞞洩漏事件。(資料圖片)

據此前報道稱,去年11月4日凌晨,寧波舟山通州船務有限公司「天桐1號」油輪靠泊東港石化公司碼頭 ,發生碳九洩漏。據悉,「碳九」是石油副產品,對人體有害,吸入肺內會引起致死性化學性肺炎。涉事企業實際洩漏裂解碳九為69.1噸,卻只上報6.97噸,企業存在瞞報行為,多名直接責任人已被批捕,屬地多名領導被處理。

至今年6月12日,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泉港碳九洩漏事故8名相關責任人員提起公訴。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和謊報安全事故罪依法對東港石化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某仁、副總經理雷某華、常務副總經理陳某芳提起公訴。以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對東港石化公司員工徐某清、劉某山、陳某山以及「天桐1號」化工船作業人員葉某彪、林某定提起公訴。

福建泉州市泉港區去年11月泄漏化學原料「碳九」的事故,對當地造成嚴重污染。(網上圖片)

本周五,此案一審開庭,黃某仁、雷某華、陳某芳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謊報安全事故罪,陳某山、劉某山、林某定、葉某彪、徐某清犯重大責任事故罪,法院依法判處上述8名被告人4年6個月至1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禁止被告人黃某仁自判決確定的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4年內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職業,禁止被告人雷某華自判決確定的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3年內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職業。

(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