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聯合發佈指導意見 懲治襲警違法犯罪 強調「從重處罰」

撰文:王兆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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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佈《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
針對近年來屢屢出現的對員警暴力襲擊、打擊報復等情況,《意見》明確了多種襲警行為所適用的法律條款。《意見》強調,要綜合考慮襲警行為的手段、方式、對執行職務的影響程度等因素,準確認定犯罪性質,「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意見》明確了多種襲警行為所適用的法律條款,並要求酌情從重處罰。

例如,《意見》第一條規定,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實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擲等行為對民警進行人身攻擊;打砸、毀壞、搶奪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車輛、警械等行為,對民警進行人身攻擊,「應當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新聞發布會現場。(網絡圖片)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了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同時,暴力襲警時若出現7類情形,應在第一條規定的基礎上,「酌情從重處罰」。這些行為包括:使用兇器或者危險物品襲警、駕駛機動車襲警;造成民警輕微傷或者警用裝備嚴重毀損;造成多人圍觀、交通堵塞等惡劣社會影響的情形。

「實施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一般不得適用緩刑。」《意見》強調。

《意見》另一大值得注意之處是,明確民警在非工作期間,依法履行職責,應當視為執行職務。也就是說,這種情況仍適用《意見》所明確的法律條款。

《意見》明確,在民警非執行職務期間,因其職務行為對其實施暴力襲擊、攔截、恐嚇等行為,符合刑法多個條款規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尋釁滋事罪等定罪,並根據襲警的具體情節酌情從重處罰。

強調「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上述多種襲警情形,《意見》均強調「從重處罰」。

「對於襲警行為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判,嚴格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意見》還表示,對襲警違法犯罪行為,依法不適用刑事和解和治安調解。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提出,辦理此類案件時,不能將襲警行為等同於一般的故意傷害行為,且不能僅以造成民警身體傷害作為構成犯罪的標準。

(南方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