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晚舟引渡案料4月再聆訊

撰文:常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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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電訊設備製造商華為副董事長孟晚舟的引渡案,在加拿大最高法院結束四天的第一階段庭審,料4月再聆訊。

加拿大副首席大法官霍爾姆斯(Heather Holmes)1月24日宣布,對是否符合「雙重犯罪」將保留裁決權(reserve judgement)。

孟晚舟(中)2020年1月23日在加拿大高法出席庭審。(Reuters)

《温哥華導報》(Vancouver Courier)消息稱,最後一天1月24日庭審,孟晚舟律師芬通(Scott Fenton)反駁檢方稱,所謂金融欺詐是造成金融機構損失。但是加拿大未制裁伊朗,案件涉及的金融機構在加拿大也沒有遭受損失的問題。一旦排除伊朗制裁的問題,對孟晚舟觸犯加拿大欺詐罪的指控根本不存在,「既沒有經濟損失,也沒有損失的可能性。」

芬通進一步指出,美國以金融欺詐指控孟晚舟的做法,「讓加拿大法庭蒙羞。」(The court is being embarrassed.)

孟晚舟辯護律師第一階段庭審前兩天1月21日和22日提出核心論點,金融欺詐根本不是案件核心,美國製裁伊朗才是核心問題。只有加拿大也制裁伊朗,金融欺詐才能成立。

辯方還稱,加拿大如果因此引渡孟晚舟,司法獨立性恐遭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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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檢方在1月23日庭審發表論點,欺詐不論地點,也無關加拿大主權。

加拿大法院目前對案件暫時休庭,預計將在4月、6月及9月就加美政府是否合謀逮捕孟晚舟的指控,再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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