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業工業意外.一】去年29人因工奪命 是不幸還是有跡可尋?

撰文:林嘉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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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個月前,觀塘一活化工程的地盤發生致命工業意外,一個開工第二天的雜工將建築廢料傾倒落一個臨時廢料槽時,失足跌落槽內,頭部受傷被困,送院後終告不治。翻查過去一個月的記錄,幾近每周發生最少一宗建造業工業意外。審計署去年曾統計過,從2012至2016年,單計受傷比率,全部行業合計的每千名工人工業受傷率為17.1%,但建造業卻高達34.4%;而致命比率則分別為0.028及0.093。勞工處提供的資料顯示,去年致命的工業意外共奪去29條人命,較2016年的18人大增六成,也是自2013年以來的最高位。種種意外,是意料之外的不幸?還是有迹可尋?

半個月前發生的觀塘工業意外,再度引起大眾對建造業工人安全的關注。(鄧詠中攝)

「工業意外,一宗都嫌多!」這是現任政務司司長張建宗擔任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時最常就工業意外說的話。然而,問題從未改善。建造業工業意外在大眾眼中早已不是新鮮事。

據勞工處向立法會的答覆,勞工處只從意外類別統計工業意外數字,未有按意外成因作記錄。對於工業意外的成因,政府官員簡單一句「沒有記錄」便搪塞過去。嚴重工業意外發生後,高官們雖然都出來表達悲慟之情,並說希望悲劇不會重演,卻沒有從肇因入手,又如何能對症下藥呢?

勞工處的資料披露,去年因工業意外身亡的29人之中,有12人是從高處墮下,四人是受困於物件之內或物件之間,另外四人是由於物件倒塌或翻側而被壓死;而從2012年開始,「從高處墮下」是最多致命工業意外的類別。

地盤內安全裝備不安全

高處墮下的意外數字特別多,或許從職業安全健康局(下稱職安局)於2014年的一份報告中分析到背後因由。根據職安局的《本港建造業高處墮下的死因研訊個案(1999-2011)分析》,接近一半(48%)個案是因為失去平衡而墮下,死者都沒有佩戴合適的防墮裝備;有四成意外則因工作台不穩固或倒塌而墮下。

工業傷亡權益會總幹事陳錦康解釋,「飛棚」(即懸空式竹棚運作)屬於最多從高處墮下的原因,但他所接觸的棚工,許多都說是工作台不穩多於是裝備不足的問題,「如果因工作台不穩固而從高處墮下,即使工友穿戴到如鐵甲威龍般,又有什麼作用?」

他曾看過有張照片上有四名工友,三人扶着梯子,一人換燈泡。他覺得可笑:「梯子如果不穩,為何不買張新的?而是用四個人手去換一個燈泡那麼愚蠢?」

也有工友向他抱怨,地盤內的安全設備不足,比如照明系統時有問題,在天色入黑後,他們會因看不到路而摔倒;也有人說,安全帽丶安全帶這些最基本的裝備,常出現缺漏乃至壞掉的情況。

陳錦康指,地盤內最基本的安全設備也欠奉。(鄭子峰攝)

安全主任人手不足

按《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規定,建造業、船隻建造、維修、拆毀行業,以及貨櫃處理行業,如僱用100名或以上員工在建築地盤工作,必須僱用一名安全主任。

而僱用20名或以上員工,則須僱用一名安全督導員。他們的職責是就該工業場所的設施丶安全管理制度向東主提供意見,定期向東主呈交報告。

駐地盤安全主任阿浩說,安全督導員的角色是輔助安全主任,確保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督導員每天會巡查一次,根據地盤的機械操作是否正常,通道是否暢通,裝備是否齊全,向主任遞交報告。

我只得一雙手,一日只有24小時。在人手限制下,當然有所局限,不能進行全面的巡查工作。
地盤安全主任阿浩
法例沒有規定地盤安全主任數量須按工友數量有所調整,結果造成安全主任人手不足。(資料圖片)

安全主任的角色是什麼?阿浩以大型裝修為例解釋,承建商會先向客戶草擬計劃書,當中包括整個裝修所涉的工序等;安全主任會根據這份計劃書向客戶提供安全意見,如在施工程序上是否有涉及危險的動作等。

阿浩現正在私人地盤工作,工友逾千人,但僅有包括他在內的四位安全人員,「法例沒規定要按比例增加(安全人員人數),只說工友多過100人便要有一位,但沒有說明多過200人丶300人,要在這基礎上再加人。」那麼,阿浩的工作豈不是很繁重?「我只得一雙手,一日只有24小時。在人手限制下,當然有所局限,不能進行全面的巡查工作。」

勞工處職業安全及健康部轄下的行動科負責視察工作場所,勞工處的常務訓令訂明,每個施工中的地盤,須每隔一至三個月視察一次。如在視察時發現違規情況,將會發出警告丶敦促改善通知書丶暫時停工通知書,嚴重者甚或被檢控。

巡查成效受時間限制

阿浩說,勞工處職員的巡查與他們的日常工作類近,是根據行內所形容的「天書」,即《建築地盤(安全)規例》,以「目測」方式視察地盤是否有構成潛在危險的地方。有工友透露,「巡查捉到的只是圍欄夠不夠高,符不符合法例要求,而不是查我們(工友)真正的工作是否安全。」

阿浩也不諱言,處方每次巡查一至兩個小時,在時間有限的情況下,「假如地盤屬於較大型的,有可能在十座(正施工)的建築裏面,只抽查其中一至兩座。」

另外,承建商有時為免受罰,也會在巡查前先叫工友暫停手上工作「放飯」,避免處方在巡查時出現問題。他形容,工友視之為「考試」,「在阿Sir(勞工處巡查人員)巡查時會『縮』,會停下手上工作。即使工友的安全設備充足,但他們都會怕會否有小小事被捉到。」

不過,勞工處巡查人員看到空置的機械,也不會主動向承建商查問因由,「最多只會問一問你打算如何進行這個工序,步驟是否正確,看看安全組同事有沒有安全意識,但不會特別干涉你的工程進度丶行政安排。」

政府縱容承建商剝削

工業「意外」不是「意外」,而是一條罪行,一條會導致傷亡的刑事罪行。
工業傷亡權益會總幹事陳錦康

安全防線出現裂縫的背後,是有些持份者視工業傷亡為常態,才將「安全」二字置於最後。「工業『意外』不是『意外』,而是一條罪行,一條會導致傷亡的刑事罪行。」陳錦康一字一句,均流露出他對工業意外數字不斷增長氣難平。他協助建造業工友已近40年,早於20年前便忠告,倘若政府再對工友的苦況視而不見,繼續對承建商的剝削充耳不聞,工業意外只會有增無減。

陳錦康形容,目前的職安健宣傳只是「大龍鳳」。他說:「意外發生後,政府不斷向社會散播的一個訊息是政府已做了大量宣傳工作,將責任推卸在工友身上,令社會誤以為工友出事是自己『攞嚟』。」

正如上文所述,勞工處職業安全及健康部轄下的行動科負責視察工作場所;另外,政府可按《承建商管理手冊》對在任何公共或私人工程合約表現差劣或涉及其他嚴重事故的承建商採取規管行動,包括發出警告信丶要求進行獨立安全稽核丶暫停相關承建商競投工務工程,甚至在認可承建商名冊上除去其資格。

不過,《香港01》去信發展局查詢《承建商管理手冊》除名名單時,局方回覆指,從2012至2017年間,從未有承建商因工程合約表現差劣或發生嚴重事故而被除名,多是因未符合相關財務及技術準則,或公司停業。

陳錦康強調,政府必須提高相關罰則,才可避免工業意外發生。(鄭子峰攝)

罰則輕 失阻嚇作用

處方巡查丶除名罰則形同虛設,那麼,循刑事訴訟一途,又可否真正起阻嚇作用呢?

目前,勞工處可就僱主疏忽導致僱員傷亡,控告其觸犯《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或《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分別罰款港幣200,000元及500,000 元,以及判監六個月。勞工處提供的數字顯示,過去一年,根據上述兩條例定罪的個案,平均罰款額丶最高刑罰,遠低於法定的罰款額上限。

在此舉兩個簡單例子:2016年,在尖沙咀裝修地盤,一名在近天花處進行拆卸空調喉管的工人從金屬棚架頂部爬下時,墮下約2.3米至地面,導致頭部嚴重受傷,並在同日死亡,承建商被判罰款68,000元。2014年,港珠澳大橋工作台倒塌導致一死四傷,三間承建商各被判罰款43,500元,合共130,000元。

「當承建商的罰款與他進行改善地盤安全設備的費用相近,他當然『博一博』!」陳錦康指,一項大型工程的費用動輒百萬元計,目前的罰款額相對只是皮毛。比其他地區,香港工業意外條例的罰則對承建商過於「輕手」。

以中國內地為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涉事公司須被罰款至少100萬元人民幣;另對主要負責人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處罰其年收入的六成至百分百的罰款額。

雖說一條人命的價值,絕非可以判罰金額多少定斷。但當罰則嚴厲,承建商難免要考慮到以身犯險的成本,會要求工友安全工作,故罰則對杜絕工業意外相當重要。但綜觀目前的勞工處及發展局懲罰機制失效,工業傷亡刑責過輕,根本對承建商起不了阻嚇作用。

再視若無睹 輸的是香港建造業

香港建造業議會於年初曾預測,未來五年,香港每年的整體建造工程開支多達2,500至3,050億元,預測未來數年欠缺約5,000名至一萬名技術工人。這項估算建基於培訓名額及留任率維持不變。工業傷亡權益會幹事鄧詩敏所接觸的個案,大多數是在行內已有十數年經驗的工友,傷後對業界已生畏懼,雖然不少會復工,重投建造業,但仍有部分選擇離開「老本行」。鄧說,這樣必然會流失一班非常有經驗的建造業勞動力。

香港基建急速增長,建造業地盤數量在未來一段時間內仍然維持高位。(資料圖片)

勞工處回應時指,處方正進行有關的法例檢討工作,期望於今個立法年度內提出修訂相關法例的方向性建議,例如是否可適當地將最高罰款額上調至與被定罪者的財務承擔能力掛鈎的水平。

政府願意走出第一步,正視建造業長久存在的安全問題,自然值得欣賞,不過,政府也應好好深思,除加重事故發生後的罰則之外,如何能提高恆常的地盤巡查工作效益,使地盤工友得到真正的保障。

上文節錄自第111期《香港01》周報(2018年5月14日)《人命堆砌的繁華背後 建造業致命意外頻生 責任誰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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