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攤販文化得以保留  香港要搞起墟市 可以如何借鑑?

撰文:歐陽翠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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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着木頭車,從街頭走到巷尾,賣魚蛋、茶果,和放學的學生聊聊天——數十年前的攤販,就是墟市的雛形。最初,部分小販給人烏煙瘴氣的印象,攤販欠缺管理,引致阻街和衞生問題。後來,政府發牌規管小販,到1970年代起,政府的態度是,一般情況下不再發小販牌,令持牌小販遷入公眾街市或離街小販市場,以致小販經濟沒落。一洋之隔的台灣攤販也曾經歷類似情況,當地各個市政府明白到民眾習慣了這種經濟模式,攤販難以完全被取締,於是嘗試規範化攤販。時至今日,攤販文化除了是台灣市民生活一部分外,更為台灣帶來巨大的旅遊經濟收益。為何台灣能讓攤販文化得以傳承,香港辦墟市卻如此困難?當中台北市政府的做法,又有何借鏡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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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攤販文化得以承傳,夜市是不少旅客必到之處。(fb「Taiwan 台灣」圖片)

台灣各個市政府對攤販的管理稍有差別。相對於香港,台北市的管理較為寬鬆,當地的攤販政策受《台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所規限,條例訂明多項事宜,包括發出經營許可證的程序和撤銷許可證的條件等。管理上則依賴攤販自治會,就其衞生及環境等問題作自我規管。

台北市政府把攤販視為基層或弱勢人士就業的途徑之一,若想申請攤販營業許可證,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為低收入戶家庭成員;現時持有攤販營業許可證並計劃為該證續期;有身體殘障;或年滿50歲或以上、家庭賴其生活但並無其他收入,以及在1984年以前曾為攤販。許可證可在攤販去世後由子女繼承,而現時香港的小販牌照,不是全部都能由子女繼承。

現時台北全市只有約1,570個有證攤販,及約二千名列管攤販,其他約三萬名均是在市場外的無證攤販。列管攤販是已向市政府申請許可在攤販臨時集中場設攤,卻又未領有營業許可證的攤販。無證攤販則不屬上述兩者,可能會被檢控,但一般情況下均會寬鬆處理。當地的自治會對於維持井然有序及防止衞生及治安等問題起着重要的作用,讓當地的攤販文化得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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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各市政府鼓勵攤販以自治的形式自我管理。(中華民國交通部觀光局網站)

事實上,列管攤販的模式和撐基層墟市聯盟提出的墟市試點有點類近,攤販的牌照不是發給個體自由買賣,而是規範化部分土地作攤販交易用地,讓攤販可以在該處合法地做買賣。現時上水石湖墟天光墟農產品分銷點的做法可以作為參考,地政總署在地契訂明在每天指定時間,准許本地農戶在該土地擺賣農作物,並由食環署管理及清潔場地,其餘時間則可作其他用途,攤販也毋須逐個申請牌照,程序上相對簡單。

趙羨婷認為,這是墟市試點,也是簡化申辦墟市程序的做法之一。自治會的角色其實跟現時主辦的民間團體類近,由他們負責管理及為衞生問題把關,若政府要進一步把管理權力和責任下放到民間團體,定下相關的法例及團體註冊要求,也是可考慮的方向。

去年,北區區議會討論早前委託顧問公司做的《在北區設置墟市及夜市的研究》,提出了一種「攤販共同協作空間」的運作模式,意指讓不同的地區或社福團體,就着個別選定場地申請舉辦墟市,跟單一團體單一管理模式不同,每個團體每次成功申請,可以使用約三個月的時間,其間更可隔星期使用,讓兩個單位的小商戶可以有更充足時間製作及準備商品。

趙羨婷批評,政府仍跳不出那種場地單一用途的思維,在現時土地資源不足的情況下,她認為應該要思考如何能一地多用。相對於香港日趨一體化的大型商場及領展商場,台灣仍保留很多特色小店和街道經濟,當地政府也對攤販採取比較寬鬆的態度,在管理規範化的同時保留攤販文化。這會否是港府落實墟市政策的另一條出路呢?

上文節錄自第118期《香港01》周報(2018年7月3日)《花半年時間辦兩天墟市 繁瑣程序下 搞墟青年緣何苦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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