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顧照顧者.六】外國立法肯定貢獻 喘息服務有助減壓

撰文:歐陽翠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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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照顧者.四】照料認知障礙症母 居家安老並非只是經濟條件【照顧照顧者.五】照顧者無處不在 卻在政策中「隱形」

照顧長者的工作多元,帶他們外出也是其中一項,卻不是所有照顧者也有時間。(高仲明攝)

照顧者也有放假權利

英國早於1976年推出照顧者津貼,起初主要補助因為照料殘疾家庭成員而辭工的照顧者,其後增加照顧者津貼,令涵蓋範疇更廣。津貼毋須經過經濟審查,《2002年社會保障修訂(照顧者津貼)規例》更進一步提供法律基礎,津貼會課稅,並計入國民保險供款,具有退休保障功能。

英格蘭和威爾斯的照顧者受到法例保障,可享合法權利,例如可要求全面評估其能力、工作量、身心健康、住屋及社交需要,以及對工作、消閒、教育和培訓的期望。當地政府更有責任為照顧者提供全面的支援服務,包括協助處理家務、提供電腦以便照顧者與親友保持聯絡,以及要求僱主提供靈活的工作安排和無薪假期,以協助在職照顧者照顧其家庭成員。

芬蘭同樣設有照顧者支援政策,照顧者須與市政府簽訂照顧協議,清楚訂明其權利和義務,當中包括照顧者的服務時數、放假權利、每月津貼金額、護理服務清單,以及照顧者接受培訓和教育的機會。當地重視照顧者的工作和生活平衡,照顧者可享有強制法定權利,如暫託服務和每月休息日,以紓緩長期照顧的壓力。

其暫託服務的性質,與香港的臨時緊急住宿服務截然不同。芬蘭的照顧者不會因社區支援不足,而要全天候24小時照顧家人。他們每天享有休息時間,可外出及參加培訓,更可要求市政府在休息時間派員照顧其家屬。他們甚至可申請額外資助聘請私家看護。在香港,只有嚴重傷殘者的照顧者,才可申請生活津貼,以聘用家務助理。

在香港,不少照顧者難以符合政府照顧者津貼計劃,均須自行照顧親人。(高仲明攝)

不少北歐國家,以福利保障周全見稱。同樣是華人社會的台灣,跟香港一樣面對高齡海嘯,惟台灣相當支援照顧者。台灣的照顧者每年最多可享有21天法定喘息服務,政府會安排照顧服務員上門,或到護養中心照顧服務對象。喘息服務因應家庭經濟狀況,提供部分或全部補助,並按服務對象的失能程度,決定照顧者的法定喘息時數,而且並非只限嚴重殘疾者才可領取津貼。

台灣在2017年實施的《長照服務法》,更針對家庭照顧者提出多項法定服務,除喘息服務外,還有不定期的生活照顧、營養及特殊病照顧等課程的照顧訓練、照顧諮詢、專業人員到訪指導及情緒支援服務等,進一步顧及照顧者的需要。

後記

若政府把居家安老視為每個長者的選擇,共同居住的照顧者十分重要。然而,並非每個照顧者都有時間及經濟能力,可悉心照料長者。殘疾人士及精神病患者的照顧者,同樣面對不少困難。針對給照顧者喘息時間所需的暫託服務及社區配套嚴重不足,照顧者也要承受生活壓力及社會歧視。

專題中的幾位照顧者,有些來自基層家庭,默默承受照顧的壓力;有些與家人一起當照顧者,共同分擔責任;有些聘請外傭,減輕日常照顧的負擔;有些找到同路人,在分享互訴中釋懷。那麼,政府尚待何時,才會在政策上承認這群照顧者的付出,加強對他們的支援呢?

上文節錄自第123期《香港01》周報(2018年8月6日)《誰來照顧照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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