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判清潔工】政府稱外判為商業關係 懶理薪金多寡推卸道德責任

撰文:陳澔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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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的公眾潔淨職務主要由市政局的清道夫完成,即相等於今天食環署二級工人。截至去年底,食環署聘用了2,000名潔淨組工人。據招聘告示,二級工人是需要三年或以上經驗的公務員職位,主要在戶外工作,並須執行厭惡性職務,或在惡劣環境包括緊急事故發生、颱風吹襲及其他天災發生時執勤;月薪由第一標準薪級表第0點至第8點,即介乎13,040元至15,365元,每星期工作45小時,如以起薪點月薪計算,平均時薪為72.4元,較現時大部分外判清潔工所領的最低工資高一倍多。

外判公司那會理你惡劣天氣下點返工,只提供一件反光背心,水鞋、雨衣等裝備也要自購,只好把平日執到的有用物資先收好備用。
69歲外判清潔工強哥

【外判清潔工】以價低者得招標 承辦商為掙錢犧牲工人薪酬福利

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於今年6至7月期間,訪問了143名需户外工作的食環署和康文署的外判清潔工。調查發現,在「8號風球」下仍有接近兩成清潔工需要上班,當中超過九成員工不獲颱風當值津貼;在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時情況更為嚴重,逾六成清潔工需在警告生效期間上班,並不獲暴雨當值津貼。雖然「標準僱傭合約」有提供選項,例如僱主要求員工上班,需提供額外交通費或當值律貼,後者需自行填上金額,惟調查發現不少均被填上「0元」,反觀一眾第一標準薪級公務員能享有當值津貼,突顯政府沒有監管好前線工作人員福利及工資標準。

再者,據政府統計處在今年3月發布《工資及薪金總額按季統計報告》,一般行內清潔工平均月薪為9,179元,如按每天工作八小時、每月工作26天計算,他們時薪為44.1元,反映不論是政府直接聘用還是私人機構聘用的清潔工人,其薪金水平均較政府外判清潔工人為高。「政府是成功慳了錢,但卻慳在最低級的人身上。以前說清道夫做得長時間,可能會有萬二、萬三元月薪 ,做得久還有長俸,也有一定福利。」中文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副教授黃洪失望地說,反觀現時大部分外判工只領取最低工資,在生活隙縫中掙扎求存。

黃洪認為近年屢現工潮是因為工人遭剝削至忍無可忍才挺身而出。(吳鍾坤攝)

最低工資跑輸通脹 無助減貧

法定最低工資於2011年5月1日實施,由最低工資委員會兩年一檢,由最初的28元,每隔年調升至30元、32.5元及34.5元,而最低工資委員會擬再進一步將最低工資水平提升至37.5元。因不少外判工仍領取最低工資,因此兩年一度的調整便是他們加人工之時,這升幅顯然是微不足道。「政府兩年才檢討一次最低工資,還要只得兩元,工人會不滿。在職貧窮問題已十分明顯:現在不像九十年代有人失業不能謀生,但他們即使有工作,是否足夠維持生活?」黃洪質問。

最低工資實施以來累計升幅僅約23.2%,而通脹累計升幅有27%。設立最低工資原意是改善基層市民的在職貧窮及貧富懸殊問題,但當最低工資的升幅遜於通脹時,低層勞工的工資連市場變化也追不上,難以應付生活需要,遑論紓緩生活貧困問題。眼見近年屢現工潮,黃洪認為這不僅是勞工團體長年累月地組織及地區教育的成果,更多的是工人遭剝削至忍無可忍,所以挺身而出,把不公不義宣之於口。

法定最低工資於2011年5月1日實施,不少外判工仍領取最低工資。(資料圖片/鄭子峰攝)

黃洪批評,政府處理外判落到「無底價保證」的地步,只懂看着標書辦事,連基本的同理心也沒有,他語帶諷刺地說:「(外判商)不壓到那麼低,投不到(合約)連工也沒有;投得到標書,那麼就對不起了,我不是特意刻薄你,每間公司都是這樣,如果我給36元(高於最低工資水平),我到哪裏找錢?」

過去一年先有海麗邨工潮,至今年4月又爆出觀塘順安邨保安兼做清潔工作,計劃集體辭職及示威卻因受資方施壓而告吹,再到8月百多名清潔工到觀塘瑞和街市政大廈外罷工,抗議外判商要求工友清理「餿水」和處理泥頭垃圾等額外工作。黃洪指,拖糧欠薪、剝削僱員、不願承擔責任的老闆會落得「無良僱主」的惡名,但從政府處理外判關係的手法可見,政府成為僱主中的害群之馬。工潮之外,還有扭曲的工作文化及難以忍受的工作環境,例如儘管食環署在外判合約中要求承辦商提供足夠數量的裝備及工具,但沒有明確規定數量及補給頻率,以至不少工友經常面臨物資不足,要自行購買及自製;還有外判商不安排休息及午膳時間、沒有儲物櫃、休息室、飲水設備及更衣空間……許多未被傳媒廣泛報道的剝削事件,「現在政府轉了身(份)便說與自己無關:我與承辦商是外判的商業關係,他(外判員工)不是我的僱員,很難控制承辦商所支付的薪金多寡。這是很明顯推卸了最終的道德責任。」

今年4月觀塘順安邨爆出保安兼做清潔工作。(資料圖片)

黃洪接着解釋,當政府運用公帑聘用提供外判服務承辦商,當中已有不可迴避的道德責任,奈何政府為了減省成本,遂將過往與自己員工的直接僱傭關係,變成間接的外判關係。黃洪眼見香港常年有千億盈餘、坐擁萬億儲備,認為政府這樣間接壓榨外判員工說不通,「政府那麼有錢,為什麼要慳?」

2005年,政府強制承辦商與工人簽訂「標準僱傭合約」,雖然明確列出非技術工人的每月工資、工作地點、工作時數、支付工資的方法等等,確立基本保障,但除了要求承辦商跟從《最低工資條例》及提供有薪休息日外,政府並沒有就合約其他條款施加強制性規定,因此具體的僱傭條件仍交由僱傭雙方協定。在失業率低下的香港,清潔工這種厭惡性工作,多是由被排斥在主流勞動市場的基層弱勢、教育水平低、年老的「邊緣勞工」擔任,加上他們有些可能患病或需照顧家庭,只能在接近居所的地點工作,在勞資關係中毫無議價能力,自然讓外判商予取予攜。

政府於2005年強制承辦商與工人簽訂「標準僱傭合約」,要求承辦商跟從《最低工資條例》及提供有薪休息日等待遇。(資料圖片/羅君豪攝)

黃洪認為,追求靈活是政府將清潔工作外判的原因之一,「隨時用隨時調,多一條街便多一張合約,少一條街便少一張。始終對管理者而言,非技術工人是很容易替換的。」他補充,相對於管理小販,保持街道潔淨毋須法定權力,屬於低薪、低技術的「邊緣工種」,門檻低得令許多人可擔任、被替代,較易外判出去,結果贏的是政府自己,輸的卻是工人。

上文節錄自第131期《香港01》周報(2018年10月2日)《外判制千瘡百孔 小修補豈能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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