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與惡的距離.復和公義】從處罰、糾正到修復之路

撰文:黃奕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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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誠心地相信,解決傷害最好的方式是善後跟預防,坦白說,我不在乎李曉明死刑或不死刑,都換不回我家天彥,但我真的很想知道真相……」在《我們與惡的距離》(下稱《我們》)第一集裏,身兼被害者家屬與媒體人角色的劉昭國(溫昇豪飾),向殺人犯李曉明的辯護律師王赦說出這樣一段話。到了最後一集的結尾,加害者家屬與被害者家屬在促進者的主持下,開啟了一場「修復式會談」,敘述悲劇發生過後彼此的內心感受及傷痛。儘管到最後《我們》都沒有「教育」觀眾什麼是「修復式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但劇中願意相互理解的心,已說明了其最重要的中心思想。修復式正義的概念在國外實行已久。在香港,它稱為「復和公義」,雖然在香港各領域都能見其蹤迹,但對復和公義的相關法律制訂仍未周全,民眾對這個名詞也普遍感到陌生。究竟它的內涵為何?它的興起又承載了什麼樣的歷史脈絡?此文章為《我們與惡的距離.復和公義』》系列報道之一

從人類發展群體生活開始,紛爭就存在於人類社會。早期的人類以相同種族、宗親或姓氏作為社群聚集或組織的基礎,視紛爭為整個群體的事,通常由被害人向族長或首領稟報後向加害人追訴,並由族長召集全體成員,依被害人或其他成員的意見,裁決加害人需要受到的懲罰或如何補償。由於加害人仍需繼續在群體中生活,因此如何讓團體內的成員或被害人都接受加害人所受的處罰或補償,讓他得以回歸到團體中,就變成裁量時的重點。

在國家與政府的角色成形後,公權力開始介入解決紛爭,由國家基於職權對犯罪追訴,司法的功能變成預防與制裁犯罪,而非賠償與修補私人間的恩怨,追訴犯罪的主體變成檢察官,加害人也被認定為侵害國家法益下的犯罪者,賠償、負責對象變為國家,被害人淪為提供資訊的證人,而非司法體系中注重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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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形成後,警察、法院等公權力開始介入人與人之間的紛爭。(《機動部隊2019》劇照)

上世紀六、七十年代,美國民眾對政府高度不信任,民權及女權運動興起,犯罪學中的「標籤理論」也在此時被熱烈討論。標籤理論認為,一開始的初級犯罪並不會引起第二次的再犯,真正引起再犯的原因是政府的介入。在司法系統中,白人或中產階級初次犯罪只會面臨訓誡或帶回管教,但黑人或弱勢群體基於各種危險因素的考量或偏見,會被判入獄。

在標籤理論中,第一次犯罪並不能視為犯罪,而是偶發事件,當政府執行差別執法後,入獄的受刑人被貼上「犯罪者」的標籤,令其更難回歸社會,於是陷入負面的自我實現,愈加相信自己是罪犯、永遠無法翻身,愈容易出現更多偏差行為,此時的行為才是真正犯罪。

【我們與惡的距離】演員與角色共嘗的痛苦與掙扎(上)【我們與惡的距離】演員與角色共嘗的痛苦與掙扎 (下)

標籤理論認為,真正引起犯罪的原因是初犯者被認定為罪犯後不得翻身所致。(視覺中國)

到了八、九十年代,黑人與弱勢群體得到資源,社會階級開始流動後,犯罪問題卻仍持續發生,大家開始質疑罪案的產生與差別執法無關,標籤理論也因為缺乏實證及時間基礎而逐漸沒落,司法政策又朝向大幅掃蕩犯罪、入獄的方向靠攏。但在「三振法案」陸續實施後,許多民眾因為小案被判長時間監禁,令監獄爆滿的情況愈來愈嚴重,整個刑事司法系統沒辦法處理那麼多人,於是又重新思考了標籤理論的其他可能:應該怎樣對待一個犯罪/錯之人?

當前的司法系統除了支出過高外,還會把加害人標籤為罪犯,是不是有別的方法,可以既重視受害人或其家屬的感受及角色,也讓加害人在了解到其行為所造成的傷害後,能在道歉或補償後不具污名下復歸社會?正是在這背景下,復和公義受到美國司法體系的重視。請繼續閱讀:【我們與惡的距離.復和公義】犯了罪除了吃牢飯 還有別的可能?

上文節錄自第162期《香港01》周報(2019年5月14日)《《我們與惡的距離》引發思考》》專題報道中的《推動「復和公義」 從處罰、糾正到修復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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