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深層次改革、和解與特赦 三管齊下化解衝突

撰文:凌益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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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夏天的香港,人人燥熱難安。自6月以來,隨着社會衝突持續升級,人際、群體之間的歧見和撕裂日趨嚴峻,政府威信盡失,社會極端情緒急劇膨脹,警察成為出氣袋。如今恐怕無人否認,撕裂背後是長期積累的民怨的徹底爆發,政府自身也終於意識到香港社會存在着深層次矛盾。大破後謀求大立,《香港01》一直致力拆解香港社會的深層次結構矛盾,希望與社會上下一起謀求共識,大膽對症下藥,推動改革,消除社會不公,使香港真正轉型為人人安居樂業、可以持續發展的繁華都會。我們相信,政府和社會各界若能化危為機,看清問題的表徵及其底下的深層次結構矛盾,推動全面而徹底改革,香港方有望重煥生機。就此,《香港01》倡議政府審時度勢,成立「衝突檢討委員會」、「深層次改革委員會」及「特赦與和解委員會」,平息民怨、停止耗損,讓社會聚焦於改革,助香港重生。

成立三個委員會的建議,既可以讓政府向社會展示決心,並非閉門造車地解決危機後的餘波;另一方面,此等建議以三大原則為基礎,包括同時(一)正視近因及遠因,兩者均處理;(二)恪守法治原則,在香港法律體制的框架之內,及(三)做法要情理兼備,以促進社會和解、走出仇恨為目標。

連月來,警民衝突愈演愈烈。(資料圖片/余俊亮攝)

即時成立:衝突檢討委員會

這場風波有其深層次的遠因,諸如經濟、政制問題等,但之所以愈燒愈烈,沒有降溫的趨勢,亦在訴示威者和警察之間的衝突不息,滋長仇恨。持續逾兩個月的耗損和撕裂,亦令社會整體一同賠上代價,故此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乃當務之急。

然而,「獨立調查委員會」並不能狹義地理解,例如只針對警察執法的問題。要真正解決問題,調查委員會必須是廣義的,要針對近因、遠因等對症下藥。在近因方面,政府應該依照《調查委員會條例》,成立一個「衝突檢討委員會」,檢討範圍包括風波直接成因,當中涉及政府處理修例的種種誤判及促使衝突持續惡化的種種問題,也要詳查多場警民衝突的成因及雙方責任。委員會可由法官或退休法官主持,甚至多於一位,如2007年教院事件由兩名委員負責,增加其公信力。

必須強調的是,根據條例第12(2)條,這個法定委員會的證據不會用作檢控之用,證人不會因此負上法律責任。故此,調查雖然無可避免碰及警察執法問題,還有示威者的違法行為,但這不是一個「秋後算帳」或「清算」的工作,絕非針對個別警員或示威者,而是還原衝突真相,並提出改革警隊的建議。

劉鎮海感嘆,政府為了沒有急迫性的逃犯條例面臨如此困境,讓人深感不值。(資料圖片/張浩維攝)

當社會衝突持續不息時,成立「衝突檢討委員會」可以正面回應民怨,為重建政府與社會、警民互信創造基礎。這亦是當下社會上對紓解亂局的最大公約數。委員會約莫可在半年至九個月完成調查,並向特首提交報告。在這期間,警方雖然可以繼續搜證及拘捕涉嫌違法的示威者,但律政司可以先暫緩檢控。

暫緩檢控,並非貿然撤銷檢控,而是社會眾目可睽,連場衝突中示威者和警察雙方都有責任,當局若以公眾利益為大前提,暫緩檢控工作,可讓社會情緒即時降溫。待委員會完成檢討報告後,可以公眾利益和司法正義為考慮因素,建議律政司應該恢復檢控程序,抑或有其他安排可考慮。律政司屆時可以更全面、法理情兼備地作出決定。

雖然部份人會認為,違了法就必須依法處置,但其實根據《刑事程序條例》第15(1)條,律政司「為了社會公正」,「並非一定需要檢控任何被控人」。律政司的《檢控守則》亦列明,檢控與否的決定須考慮公眾利益。始終在法理上,律政司是代表社會整體的檢控,顧及社會利益及公義,乃法理情兼備之做法。

在法理上,律政司是代表社會整體的檢控,顧及社會利益及公義,乃法理情兼備之做法。(資料圖片/盧翊銘攝)

同步展開:深層次改革委員會

當政府宣布成立「衝突檢討委員會」,甚至律政司暫緩相關檢控工作後,可讓佔社會主體的「和理非」看見當局誠意,緩和社會氣氛。這時候,政府便可宣布成立「深層次改革委員會」,着手推動及落實各項根治深層次結構問題的改革,正如「六七暴動」後政府全面及徹底地檢討管治問題和社會結構矛盾那樣。

「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即使能夠一時間平息街頭怒火,長遠而言幫助不大。這次修例引發的風波暴露出多個問題,「深層次改革委員會」不只要關注表象,更要找出深層次的問題根源。香港社會百病叢生,病因其實早已眾所周知,解決土地及房屋問題更是社會最大共識,曾經的「土地大辯論」構建了一部份改革基礎,應該在此之上繼續深化。當局可採納早前已提出、切實可行的中短期方案,包括全面收回粉嶺高球場與收回新界閒置農地。10月的年度《施政報告》將會是一個適合的契機作為起步點,政府若能提出遏抑病情的急方,讓各界看見這個政府仍有魄力及管治意志,對重建社會信心將有很大幫助。

香港社會百病叢生,病因其實早已眾所周知,解決土地及房屋問題更是社會最大共識。(資料圖片)

具體而言,「深層次改革委員會」的檢討範圍將會涵蓋經濟、政治、社會治理等多方面。歸根究柢,社會民怨積聚的根本是由於政府奉行所謂的自由放任經濟模式,造成社會分配不公、貧富懸殊與產業結構失衝的種種經濟結構頑疾。特別是房屋問題若能得到解決,可以先為「安居樂業」紮穩根基。政府亟須樹立全面領導社會前行的戰略思維,「深層次改革委員會」作用正在於為此凝聚更廣大共識、制訂藍圖並促成政府果斷落實。

在管治方面,這次修例突顯出行政會議未能掌握民情,政府以立法會「數夠票」的思維施政;在政制方面,民意對政制改革的需要殷切,政府必須更具創意地審視政制的下一步。凡此種種,涉及的範疇及議題多而複雜,所以這個負責解開社會深層次結構矛盾的委員會,須由不同界別人士組成,包括政治和經濟學者、社會賢達,甚至前高官、資深議員等。考慮其調查範圍及規模,預料「深層次改革委員會」需要一年時間方能完成報告,並為政府提出各項改革措施,全方位根治「香港病」。一年後,現屆政府尚有兩年任期,不是沒有時間逐步落實委員會的建議。這場回歸以來,甚至可能是四十多年來最徹底的一場改革能否成功,視乎政府能否擺脫以往諮詢只為門面功夫的弊習,真正大刀闊斧。

這次修例突顯出行政會議未能掌握民情,政府以立法會「數夠票」的思維施政。(資料圖片/洪嘉徽攝)

最後一步:特赦與和解委員會

這次因修例風波觸發的衝突,大批示威者被捕及被起訴,不少市民對此感到沮喪。然而,若律政司在持平考慮各項因素後認同要檢控示威者,那便是應做之事。法治精神的其中一個元素,不就是沒有人能超然於法律之上嗎?違法者須為其行為承擔責任。不過,示威者的犯罪背景不一,參與程度不一,罪責應可差別對待,參與嚴重暴力的人恐怕難逃法律制裁,其餘人則可本着「大和解」原則網開一面。

事實上,罪與罰向來是兩個概念。犯事者要在法庭上公平公正地接受裁決,那是罪成與否的事;但即或罪成,他們應該受何種刑罰,卻有不少求情因素需要考慮。《基本法》第48(12)條規定,特首可以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故此,在完成司法程序後,特首可以社會復和為大原則赦免刑罰,消弭示威者特別是年輕一代的復仇情緒。此舉能夠有說服力地向社會展示,「大和解」不是空洞的政治口號,政府有心與社會特別是年輕人修補關係。

示威者的犯罪背景不一,參與程度不一,罪責應可差別對待,參與嚴重暴力的人恐怕難逃法律制裁,其餘人則可本着「大和解」原則網開一面。(資料圖片/羅君豪攝)

目前香港已有法定成立的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就應否寬免判刑十年或以上人士的刑罰向提交特首建議。可見特首運用特赦權力時,可有制度地參考專家建議。特首可參考此委員會,成立由法官、法律學者、心理學者、社會賢達等組成的「特赦與和解委員會」,檢視在修例風波中違法罪成人士的背景、動機和刑罰,以及對自己的犯罪有否愧疚,並向特首建議是否赦免或減輕刑罰。

這個夏天香港爆發了一場觸目驚心的示威浪潮,絕非無因。其中一個中期因素,便是2014年的佔中運動及2016年的旺角騷亂處理不當,政府除了檢控滋事者、以為能起阻嚇作用外,沒有正視社會深層次問題,民怨累積以致2019年之果。從暴動被告中大部份乃19至24歲可見,年輕一代對政府的怨氣非常大。即使雷厲執法及檢控能夠平息一時民怨,卻葬送了與年輕一代的關係,終究會造成社會危機。唯有視社會團結與和解為終極目標,消弭復仇情緒,才能重新孕育香港社會的共同精神,在這一仗後繼續走下去。

上文刊載於第176期《香港01》周報(2019年8月19日)《三管齊下化解衝突 推動深層改革 和解與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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