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動」罪判囚十年過重 堪稱法治地區之最

撰文:郭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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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中西區警民衝突後,49名被捕者當中有44人短短兩天後即遭警方以「暴動」罪起訴;及後8月5日與8月11日的黃大仙與尖沙咀兩區警民衝突後,又再分別有一名參與集會的被捕者隨即被控「暴動」罪,來到8月25日,「元朗黑夜」其中四名施襲疑犯同樣被控參與「暴動」……這一連串檢控事件再度引發了社會對《公安條例》有關內容的爭議。

香港與「暴動」罪行相關的法律條文,主要是現行《公安條例》第IV部第18條規定:「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unlawfulassembly)」,以及第19條規定:「如任何參與……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riot),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及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5年」。

《公安條例》第19條規定:「如任何參與……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riot),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資料圖片/張浩維攝)

回歸以來,這個《公安條例》曾經多番遭到質疑,不過有關聲音立論基礎多數限於條例設立源自「六七暴動」時期、內容存在政治考慮等等,爭議焦點也是放在規管公眾集會與遊行的措施方面,較少提及「暴動」罪行相關內容。直到近年警方與律政司多次利用此罪行檢控被捕的示威者,前引條文才得到更多關注,例如今年3月來自5個國家共11名國會議員聯署呼籲改革「暴動」定義模糊主觀的《公安條例》,法律界議員郭榮鏗6月於立法會提出無約束力議案促請法律改革委員會全面檢視和修訂《公安條例》所訂罪行,大律師吳靄儀日前還專門撰文分析香港近年關於「暴動」罪行的判例,並且批評法官對條文的廣義解釋損害市民權利、造成白色恐怖。

本文檢視了香港與其他22個國家或地區法律條文裏跟「暴動」相關的罪行及刑罰,它們包括丹麥、挪威、芬蘭、瑞典、荷蘭、德國、奧地利、新西蘭、加拿大、愛沙尼亞、澳洲、英國、新加坡、比利時、日本、法國、韓國、捷克、美國、西班牙、葡萄牙與烏拉圭。這些國家和地區與香港一樣,都在「世界正義工程」(World Justice Project)發表的2019年法治指數報告裏獲得71分或以上,稱得上是全球法治水平較高的地區(表一)。透過將香港的《公安條例》與上述地區的相關法律進行比較,將有助我們認清它在世界舞台上究竟屬於落後抑或先進。

在香港干犯「暴動」罪行的量刑上限於其他法治水平較高的地區之間算不算嚴苛?這裏先要指出一點:儘管大多數人以為參與「暴動」集會最高刑罰是循公訴程序定罪的「暴動」罪監禁10年,可是現行《公安條例》第20條又寫到:「參與暴動的人如非法拆掉或摧毀,或非法着手拆掉或摧毀任何汽車、電車或纜車、航空器、船隻、建築物、鐵路、機器或構築物,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所以在香港參與「暴動」者若作出了拆卸建築物、摧毀交通工具等行為的話,他們的最高刑罰應該是這個「暴動者拆卸建築物等行為」罪的監禁14年而非「暴動」罪的監禁10年。

在香港參與「暴動」者若有拆卸建築物、摧毀交通工具等行為,最高刑罰應是「暴動者拆卸建築物等行為」罪的監禁14年而非監禁10年。圖為7月21日中西區警民衝突。(資料圖片/余俊亮攝)

只看跟「暴動」相關的最嚴重罪行及刑罰,香港法律量刑上限嚴苛程度已經是23個法治水平較高地區裏的第六位,而且細看排名在前面的幾個例子,不難看到其適用範圍較香港狹窄得多,像日本、韓國死刑僅限於「內亂」,即叛國暴動的首謀、首魁,至於「騷亂」、「騷擾」的首謀最多只監禁10年;西班牙刑法對煽惑或領導暴動者的懲罰本來同樣亦以監禁10年為限,出於嚴懲公務員知法犯法的原則才會出現監禁15年的情況;加拿大刑法將妨礙宣讀散去命令或不聽命令散去的人作終身監禁,是出於違抗詔令本身帶有褻瀆英國王室的含意。真正算是比香港嚴苛的,僅有澳洲昆士蘭法律以終身監禁處罰相同情況的暴動者拆卸建築物等行為(表二)。

轉看普通「暴動」參與者的刑期上限長度,香港排名立刻跟其法律繼承來源的英國一起上升到首位(表三),可是正如吳靄儀所指出的,英國「暴動」罪後來提高了集結人數門檻與要求犯人有共同目的,故此可以說是比香港寬鬆。需要特別解釋的是,在跟香港、英國屬於相同系統的澳洲法律裏,維多利亞州刑法對「暴力騷亂(violent disorder)」參與者也是最高可處監禁10年,而新南威爾斯州刑法對「暴動」參與者量刑上限更加高達監禁15年,但考慮其他幾個州份與領地的刑罰都較它們為輕,故此不適合將整個澳洲排名放在香港、英國之前。綜上所述,《公安條例》對「暴動」參與者的刑罰可謂是全球法治水平較高地區裏最嚴苛的,從這角度來看自然是有檢討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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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節錄自第177期《香港01》周報(2019年8月26日)《《公安條例》符合法治精神?香港「暴動」罪的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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