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立會若威脅特首 中央不會袖手旁觀

撰文:凌益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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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派陣營在議會取得大多數的一個「好處」,是有一些途徑可能促成行政長官遭罷免或辭職。

承接上文︰【立法會選舉】泛民議席過半就能癱瘓政府?

第一個途徑是《基本法》第73條規定「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近年確實有議員受阻於分組點票機制,無法循此途徑彈劾行政長官,可是這不代表克服此問題後便能順利罷免行政長官,畢竟動議通過後的調查是由不受立法會干預的司法機構主導,接着再得由包括建制派在內全體議員超過三分之二絕大多數同意,後面這些步驟都不是某個政治黨派單靠奪得過半立法會議席就能夠控制的。

反對派獲得大多數立法會議席將有可能免黜行政長官。(資料圖片/張浩維攝)

第二個途徑是《基本法》第52條規定「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仍拒絕簽署」或「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時行政長官必須辭職。假設反對派在立法會重選後仍能保持過半議席,前一個情況由於跟上述彈劾案一樣要求超過三分之二的絕大多數全體議員反對現任政府,在建制派議員勢力尚存的前提下不太可能發生;後一個情況相對來說或許比較大機會在今日的香港發生,然而考慮到重選立法會需要一定時間以及林鄭月娥任期將於後年屆滿,所以香港短期之內亦應該不可能見到行政長官因着立法會堅拒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被迫辭職的事情。

不過,縱使反對派議員真的成功透過上述任何一種途徑彈劾行政長官或令其辭職,最終決定權卻始終是掌握在中央政府手中。《基本法》第73條指明彈劾案是「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至於第52條列出的行政長官辭職條件則另有「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一項,這在2005年5月有前任行政長官董建華以同樣理由請辭的先例,而當時他也先是向中央政府提交辭呈,再經時任國家總理溫家寶主持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以後,才發表行政命令批准董建華辭職,換句話說,中央政府亦有權力拒絕行政長官請辭。尤其去年中國共產黨第19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特別提到要「完善中央對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的任免制度和機制」,不難猜想北京方面應該已經開始留意和處理相關的問題。

2005年前任行政長官董建華請辭的先例,當時他先向中央政府提辭呈,再經時任國家總理溫家寶主持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以後,才發表行政命令批准董建華辭職。(資料圖片/江智騫攝)

中央不會放任憲制危機

況且可以肯定的是,中央政府近年對於香港局勢愈加關注,絕對不會放任有害其長期繁榮穩定的憲制危機出現。2017年10月,國家主席習近平向中國共產黨第19次全國代表大會作報告,提到「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實現祖國完全統一,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必然要求」,這是官方文件首次將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與「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掛鈎。去年中共第19屆四中全會決定又再重申「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管治,堅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維護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絕不容忍任何挑戰『一國兩制』底線的行為,絕不容忍任何分裂國家的行為」,而香港泛民主派、本土派陣營意圖透過立法會威脅政府的策略顯然會被北京方面放進「絕不容忍」行列。

撇開前面關於對行政長官作罷免或批准辭職的權力不談,中央政府本來便是香港立法會一切權力的來源,亦即《基本法》第2條所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所以北京方面自然也就能夠制約立法會施行其職權,譬如《基本法》第17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後,如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正好表示連香港議會最為根本的立法權亦無法逃過全國人大及人大常委的規限。

2017年10月,國家主席習近平向中國共產黨第19次全國代表大會作報告中,首次將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與「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掛鈎。(新華社)

《基本法》第158條及第159條更進一步規定了「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常委可以輕易透過解釋《基本法》條文來應付反對派議員的各項謀劃,例如《基本法》條文未交代行政長官辭職後續安排,釋法就可「釐清」辭呈有不被中央批准的機會;又如《基本法》雖賦予立法會傳召證人的權力,但它設置有當時立法會須正在行使的職權的條件,釋法只要將反對派打算用「權力及特權法」調查的事項撇除在立法會職權之外,便可阻止他們使用此一權力。假使遇到條文明言解散立法會安排等釋法也未必處理得到的難題,北京方面還留有透過人大常委或國務院向全國人大提案修改《基本法》條文的最後選項,唯一可能影響這些程序的大概僅有全國人大常委下設香港《基本法》委員會成員的意見,箇中沒有香港立法會議員干涉的餘地。

香港行政主導現實難改

歸根究柢,只要香港現行政治體制架構的設計仍然是採取「行政主導」模式,那麼非建制派無論掌握立法會到何種程度都不能真正動搖行政部門的管治基礎。儘管不認同者往往會說「行政主導」四字沒有直接出現於《基本法》文本,乃至斥為內地政界、學界回歸後憑空捏造新概念,但是翻查起草過程文獻即可發現「行政主導」一說確於當年擬定條文之時已出現,1986年11月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政治體制專題小組發表工作報告回顧半年進度,其中一節特別提到關於香港特區政治體制基本模式,「有的委員主張三權分立、行政主導,有的委員主張三權分立、立法主導」,結果草委們也選定了「行政主導」模式做為最終答案,證明香港奉行「行政主導」模式屬於貨真價實的《基本法》立法原意,不存在任何反駁空間。

去年區議會選舉泛民主派大勝,建制派慘敗。(資料圖片/羅君豪攝)

香港政界必須認清和承認回歸以來本地政體長久奉行「行政主導」模式的現實,別再生活於自己在腦袋裏架構的理想藍圖之中。當下的泛民主派、本土派陣營大概還沉溺於去年反修例運動刺激下得到的區議會大勝,自以為挾民意支持就能為所欲為,甚至於議席尚未到手之前便已經高談闊論如何威逼政府就範,言論更加完全漠視《基本法》與其他法律對於立法會職權的限制。另一方面,建制派人物也完全沒有必要危言聳聽地誇大對手策略的嚴重影響,借此呼籲自己的支持者出來反對非建制派陣營,因為這樣只會徒增社會大眾對本地局勢的憂慮而已。過去一年香港先後受中美貿易戰、反修例運動與新冠肺炎疫情侵擾,局勢斷不容許再去搬弄政治破壞殘存秩序,希望那些有意參選立法會者能夠正視現實,重拾尊重法治、為民服務初心,合力帶領香港走出困窘苦況。

上文節錄自第207期《香港01》周報(2020年3月30日)《非建制奪立法會過半議席會變天?正視香港「行政主導」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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