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會停擺】解決困局 還靠立法會主席?

撰文:陳澔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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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自去年10月復會後,由原內務委員會副主席郭榮鏗主持主席選舉,至今共召開16次會議,惟仍未選出正、副主席,導致內會停擺快將七個月,不少工作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議案因而無法通過。9月立法會選舉在即,意味內會開會時間所剩無幾,內會可如何打破困局,盡快重回正軌?立法會前秘書長吳文華接受《香港01》專訪時認為,在內委會選出新任主席之前,候選的原主席民建聯李慧琼理應繼續主持會議並制訂選舉以外的議程;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同樣責無旁貸,必須重新徵詢法律意見、積極尋求方法破局,而非任由泛民及建制雙方膠着。

立法會距離休會尚有數月時間,但立法會內會仍沒選出主席。(資料圖片/梁鵬威攝)

內會去年10月開始正、副主席選舉,主席一職有23人角逐,是歷來最多候選人的一次,建制派推舉民建聯李慧琼連任主席,是建制派唯一的候選人, 22名泛民議員則互相提名。由於李慧琼競逐連任,主席選舉交由原副主席郭榮鏗主持,但截止上周五(4月24日)舉行的最新一次會議,在泛民的踴躍寫信、提問及發言之下,內委會仍未進入討論候選人的階段,而是停留在與主席選舉事宜無關痛癢的爭論。

泛民為阻《國歌法》拉布
半年拉倒14條法案、89項附屬法例

泛民之所以拉布,主要為阻止《國歌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故打算拉至今屆立法會會期完結。立法會秘書處曾在去年12月發出文件,交代因未能完成內會主席選舉程序而未能審議的事項,包括9項尚待內會考慮的法案、4項法案委員會完成審議工作後提交的報告、12項審議期尚未屆滿及尚待內務委員會研究的附屬法例,以及4項不受立法會修訂的附屬法例等合共29項,如《追加撥款(2018-2019年度)條例草案》中涉及公務員加薪及注資「精英運動員發展基金」等,或是香港大學及香港中文大學新任議員校董人選事宜等,通通因未能完成選舉而擱置;政務司司長張建宗亦於同月發表網誌,指政府預期在本屆立法會任期完結前,立法會可完成審議並通過32項法案,否則便需要推倒重來,對內會未能如常運作表示關注及遺憾。事實上,內會迄今已累積更多未辦事項,據最新數字目前有14條法案有待內會處理,另外有89項附屬法例審議期已過,未經內會處理。

吳文華坦言,立法會內會是立法會大會重要的齒輪,內會無法正常運作,影響甚大。(陳澔琳攝)

「因為選不到主席,令內會停頓半年,這不應發生。」吳文華說。內會主要負責處理與立法會會議相關事宜,並監察法案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的工作進度,一般而言,內會可成立法案委員會審議法案;委任小組委員會對附屬法例及各項政策議題進行更詳細研究;或是將關乎立法會事務的政策事宜交付相關事務委員會研究,其重要性毋庸置疑。現時立法程序陷入膠着,內會既不可聽取報告,又不能成立委員會審議,大量與民生經濟息息相關的法案無法審議,令內會恢復正常運作刻不容緩。

那麼今年度立法會內會經過16次會議,當中發生了什麼?去年10月開始新立法年度,內會率先在10月11日召開會議,為大會做準備,當時內會打算續議與政務司司長會面情況、處理法案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報告等八項事項,才到正副主席選舉,惟當天未有足夠時間進入選舉議程。到15日、即今屆會期首次會議,李慧琼與22名民主派議員參選,並交由副主席郭榮鏗主持會議;其後八次會議討論立法會保安問題,又促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出席;之後數場會議則用作處理工聯會何啟明信件,將延長產假至14周的僱傭條例修訂草案繞過內會,以及討論張建宗促內會選舉的信件,選舉未見進展;今年2月,內會本來計劃加開16小時會議,但因疫情取消;時至3月,會議繼續處理保安問題,亦有議員被逐離場;港澳辦、中聯辦本月點名批評郭榮鏗後,4月17日的會議演變成兩派罵戰;到了最近一次會議,仍未選出主席。

41名建制派議員在四月初發表聯署聲明譴責郭榮鏗拖延程序。(資料圖片/盧翊銘攝)

選出主席才能處理其他議程?
吳文華促李慧琼出手重掌內會

立法會秘書處法律事務部在去年10月25日就內會尚未選出正副主席一事提供法律意見,提出「由於委員會主席選舉是各個委員會首項處理的事務,在此項事務完成並選出主席之前,委員會均不能處理其他事務。倘若委員會主席辭任或被罷免,則委員會必須先行選出新主席,才可以處理其他事務。」換句話說,內會只能待完成正副主席選舉後,方能召開會議處理職務。文件亦指,在新會期開始後舉行的內會議程交由新主席決定,而非由現任內會主席決定,否則與《議事規則》及海外議會做法不一致。

對此,吳文華認為有商榷之處。她表示,因為大會不斷運作,負責處理相關事務的內會理應無間斷工作,因此才會將內會主席任期訂明直到新主席當選為止,而非跟隨大會會期,這亦是早年修訂《議事規則》的初衷—不能因選舉而暫停工作。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75(2)條:「委員會的正副主席須由委員會委員互選產生,任期直至下一會期的委員會正副主席在該下一會期分別選出為止;若下一會期的委員會正副主席選舉是在下一會期開始前進行,現任正副主席的任期直至該下一會期開始為止。如主席及副主席暫時缺席,委員會可在其缺席期間另選一委員代行主席之職。」換言之,上個立法年度的內會主席仍有權力召開內會會議,直至選出新主席。

吳文華補充,立法會參考海外做法未嘗不可,但若對方委員會的運作、工作性質、會期以至政制不完全相同,便不應照單全收。她的設想是,在內會未能產生新主席前,原內會主席李慧琼應一直主持會議,並有權制訂議程,讓內會先處理其他事務,最後議程才進行選舉,此安排直至選出新主席為止,她說:「當一天未選到主席,其他事不作處理,嚴重影響立法會運作及處理政府工作,這是不能接受的。」

吳文華指出,內會議程向來有既定規律,如參考往日做法:內會會先處理上一立法會會議的續議事項,再處理接下來兩周大會需處理的事項,如質詢、政府法案及議員議案,再做其他事項,選舉是最後的議程,原主席有權編排及調動議程。李慧琼考慮立法會顧問意見後,便認為應先選主席,再處理其他事務,結果在往後多場會議,主席選舉變成唯一議程。時至4月15日,李慧琼回應傳媒時提及棄選選項,但表示自己重新主持會議的做法與法律顧問的意見相矛盾,會以內會主席名義,去信全體內會委員收集意見。吳文華坦言,內會主席當時便應考慮程序及慣常做法,並參考更多意見。

吳文華認為,立法會內會無法正常運作,梁君彥責無旁貸。(資料圖片/張浩維攝)

立會主席梁君彥責無旁貸
應致力尋求解決方法

儘管秘書處已提供法律意見,但工作不能止步於此。在立法局及立法會秘書處工作接近廿載的吳文華坦言,秘書處有責任令立法會運作暢順、順利完成工作,並應抱着不偏幫個別議員或政黨的宗旨:「究竟是參考資料不足,還是《議事規則》不清?如果有任何程序令會議不能暢順進行,我們(秘書處)需要想方法解決。」秘書處有責任就所有與立法會程序相關事宜向主席提供意見,吳文華坦言,秘書處總不能預計議員完全掌握議會運作,因此,向主席提供資料及意見、協助對方作出決定也是重要的職責。

4月9日,41名建制派議員發表聯署聲明譴責郭榮鏗拖延程序,嚴重偏離《內務守則》賦予選舉主席的權力,並要求李慧琼及大會主席梁君彥設法解決困局。《議事規則》第92條就「議事規則未有規定的程序」訂明:「對於本議事規則內未有作出規定的事宜,立法會所須遵循的方式及程序由立法會主席決定;如立法會主席認為適合,可參照其他立法機關的慣例及程序處理。」《基本法》第72條亦規定,立法會主席可行使「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權」。有意見認為,因《議事規則》並非無清晰條文處理內會未能選出主席的情形,立法會主席有權按立法會及慣例程序處理,並介入處理內會事務,如代替郭榮鏗親自主持內會會議,惟有消息指梁君彥鑑於《議事規則》未有明文列出相關做法,擔心惹起爭議而拒絕提議。

內會無法正常運作,吳文華認為梁君彥責無旁貸:「他有責任處理整個立法會的運作,如個別委員會影響大會工作,應該了解及尋找解決方法,如諮詢意見。」她建議,梁君彥及李慧琼可諮詢立法會前資深法律顧問馬耀添及杜俊能的法律意見,找出為內會恢復運作的方法。今屆立法會會期尚餘三個月便結束,主席不能對內會問題視而不見,否則立法會這年來的努力只會付諸流水,民生社會停滯不前,大家都輸。

上文節錄自第211期《香港01》周報(2020年4月27日)《解決內會困局 還靠立法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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