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評.暴民法】「防禦性武力」能否為最後手段?

撰文:特約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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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明尼蘇達州非裔男子弗洛伊德(George Floyd)疑被白人警員執法時以膝壓頸致死,事件引起眾怒,示威浪潮蔓延全國。弗洛伊德死得無辜,涉事警員被控以謀殺罪。設想一下,如果你身處現場,警察和弗洛伊德就在你觸手可及的位置,你會如何反應?根據美國學者傑森.布倫南(Jason Brennan)的論述,你應該出手制止,如果你有槍,你應該擘槍阻嚇,如果要殺掉警察才可以挽救弗洛伊德,你應該把警察殺掉。
撰文︰陳糸

這是一個瘋狂和危險的觀點。但布倫南在其新著《暴民法》中主張:當政府或其授權人員行事有違公義,為保護自己或他人,平民有權採取「防禦行動」並進行反抗,形式不拘,諸如武力自衛、拒捕、發假誓、作假證供、逃稅、逃獄、毁壞政府設施、竊取並公開政府機密、潛伏顛覆、暗殺官員不一而足。一般情況下,殺人是錯的,布倫南捍衛的是一種激進學說,在特定情況下,道德允許作出武力回擊,甚至採取致命武力。

然而,何謂「特定情況」?作者列出三道普通法下容許殺人的條件:殺人者並非主動攻擊;合理地相信身處嚴重威脅中;唯有殺死對方才可解除危機。原則不應只限於自衛,如果你旁觀他人受害,就有保護他人的義務,條件得到滿足,殺人就是正當的。背後唯一的道德理據,是為制止不義。

如果你身處現場,警察和弗洛伊德就在你觸手可及的位置,你會如何反應?(路透社)

遭遇不公 應挺身還擊

弗洛伊德事件正是作者在書中針對的現象。美國警暴無日無之,執法警員濫權成風,相關片段在互聯網上要多少有多少。美國警民衝突夾雜着種族矛盾,執法人員又要顧及反恐需要,使得情況異常複雜。但無論如何,就作者觀察所得,今日的警察大體上比以往好鬥,作風和裝備更趨軍事化,執法過當的情況普遍,而且程度嚴重。

政治上,各級政府正當性愈益成疑,官僚更懂得玩弄程序,繞過監察,權力愈擴愈大。美國現任總統特朗普較諸前任更樂於無視憲法約束,蔑視第四權,民主體制對上述惡行幾乎完全無能為力。凡此種種,使得布倫南的論述深具現實意義。作為被統治的個體,面對社會的不公不義,該作何應對?難道因為守法精神、民主程序、非暴力原則,就要啞忍不義,任其得逞?

遇見惡霸欺凌,道德直覺告知你應制止惡霸;但遇警察毆打巿民,多數人認為不應阻差辦公。即使明顯地執法過當,不少人也認為應事後循既定程序追究,不應貿然干擾警務。但結果如何?就可能是無數宗「弗洛伊德案」。目前無法確定美國有多少平民因警方執法過當而死,但這種模糊更招社會疑慮。遭遇不公最恰當的應對就是挺身還擊,歹徒立心要傷害你,除了負隅頑抗,你別無他選;警察要殺害你的家人,眼前無任何和平方法可以解除即時威脅,你只有先發制人。遇有家居入侵者,不管對方是警是賊,戶主開槍射擊乃情理,傷亡的風險由入侵者承擔。

作為被統治的個體,面對社會的不公不義,該作何應對?(路透社)

個體享有不受侵害的權利,當體制無法有效保障人身安全,就有必要訴諸法外途徑。按此推論,如殺人被允許,侵害層次較低的行動諸如撒謊、偷竊、毁壞即全面開禁。《暴民法》的核心論述是「道德對等論」,眾人對等,作惡就是作惡,不因身份而生差異,不因穿着制服,錯的就變成對。政府、公務員、執法人員與庶民同等,並無特權,也無豁免。整部《暴民法》就是「對等論」和「豁免論」的反覆論證。作者表明,目前沒有任何主流論述可為公職人員豁免論成功辯護。

暴力手段 是下下之策

《暴民法》是台譯本書名,副題為「當國家為惡、政治失控、正義失靈,人民的反抗無罪」,但想援引「暴民法」作反政府理論的人要當心,它可能不是表面看來的派得上用場,援引之先當了解「暴民法」不是什麼。

作者說,「暴民法」不用作復仇,當下沒有採取即時行動制止不義,就會喪失行動權利。「暴民法」也無關公民抗命,公民抗命其中一環是服法;「暴民法」是乾脆的拒法。「暴民法」也沒有想過要改變法律、改革體制或喚起社會關注。「暴民法」並不為無政府主義辯護,也沒主張推翻政府,對和平或暴力革命沒有表態。它設想的是單一個體在面對不公待遇時應該或必須作出的道德回應。布倫南不鼓吹暴力,也沒有呼籲大家一旦遭國家欺壓就去放火燒政府。暴力革命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會失敗,而且難免會傷及無辜,手法極不可取。

「暴民法」並不為無政府主義辯護,也沒主張推翻政府,對和平或暴力革命沒有表態。作者布倫南不鼓吹暴力,也沒有呼籲大家一旦遭國家欺壓就去放火燒政府。(法新社)

作者再三申明,暴力是最爛的方法,防禦性武力是最後手段。原著名為《When All Else Fails》,即在眼及所有對策用盡之前,不應以暴力回擊。作者由始至終唯一的立場只是:平民行惡和公職人員行惡無異,沒有差別對待的哲學理由。如果你認為要制止惡霸行惡,你也應該制止公職人員行惡;如果你認為無論如何都不應私自對惡霸動武,你也不應對公職人員動武。

然而,「暴民法」即使成立,作者也不建議你每見不平,馬上動粗。因為道德上認可的行為,不一定是明智的行為,道德正當也不代表沒有刑責。出手襲警,可能會招致更大的武力回應,甚至被送上法庭。

個體即使有義務阻止不義,但這種義務非恆常首選,履行這種義務可能會妨礙你履行其他更重要的義務,譬如照料家人的義務,箇中權衡難以一概而論。而且你可以行使保衛權,也不等於你行使得正確。公民都有權在選舉中投票,但我把票投予明確主張種族歧視的候選人就是明顯的錯誤和罪惡。

作者再三申明,暴力是最爛的方法,防禦性武力是最後手段。(美聯社)

再者,你也不一定掌握事情的背景和細節,你有可能會搞錯。防禦性殺人的合理性取決於其必要性(除此以外別無他法)、嚴重性(不公構成嚴重性命財產威脅)、相稱性(攻守程度要合乎比例)、有效性(行動能否有效制止惡行)、行動代價和後續結果(會否因此造成更大的不公),而且你必須說明何為「嚴重」、「迫切」、「威脅」,並負有舉證責任。

讀者讀到這裏會發現,「暴民法」的應用範圍極狹窄,前提極嚴苛,個人根本無法在事發當刻對處境作如此通盤考慮。由此觀之,布倫南的「暴民法」不是一部「用家說明書」,而更像一套「判準原則」。前者用於事前;後者用於事後。情形好像法庭以法律原則裁斷嫌疑人有無犯罪。原著的副題是《The Ethics of Resistance to State Injustice》,作者試圖建立的是一套倫理學,它有一定的指導作用,但它最大的用場,可能在行動者事後抗辯。

道德公義 乃亙古問題

布倫南是學界頑童,他在前著《投票的倫理》(The Ethics of Voting)中反對全民普選、贊成買賣選票,招來批評無數,《暴民法》也注定引發爭議。作者高舉道德公義,具有無上凌駕性,是善惡的終極判準。布倫南是位哲學家,抱持這種看法不足為奇。他說,法律不能約束公義,只有公義約束法律。法律不等於公義,惡法也不應遵守。個人權利不來自法律,即使法律沒有訂明,天賦權利也不會消失。他又說,民主只是工具,程序確當不代表結果具有道德正當性,個體沒有服從民主結果的必要。

由此而見,布倫南心目中有種道德,不但允許欺詐、刑毁、殺人,既獨立於法律,又獨立於民主程序,似乎不是經驗層次的東西。批評不難想及,「防禦行動」幾完全訴諸個人道德直覺,標準太過任意,難以取得共識。彼之惡乃吾之善,人人各行各法自求我道,則談何社會?今日人人自居正義,警殺民而民又殺警,暴暴相報如何了?

政府不公,不代表反政府就是公義,更大可能是不公對不公,邪惡對邪惡。圖為5月30日洛杉磯警察局的電話亭被點燃。(美聯社)

但筆者的疑問還不只是個人道德直覺太獨斷的問題,而是何以布倫南認為個人的道德直覺如此可靠?很順理的追問是,布倫南所謂的道德公義既非此亦非彼,到底是什麼?持之何據?「暴民法」要制止不公義,然而,何謂公義,言人人殊,莫衷一是。流行的說法是,站在不公的對面就是公義了,此聲稱有欠穩妥,我們實在不能只取公義的消極定義。世界從來不黑白分明,政府不公,不代表反政府就是公義,更大可能是不公對不公,邪惡對邪惡。何謂道德公義是亙古問題,筆者相信布倫南有自己的說法,只是沒有在《暴民法》中交代。

百姓有權殺警的主張相當聳人聽聞,布倫南稱這種「防禦行動」為「非文明抗命」(uncivil disobedience)。人類願意進入現代社會奉公守法,為的是換取政府保障,走到二十一世紀,又回到自力保衛的蠻荒時代。但「人民自衛權」是個深具美國特色的議題。《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訂明,人民有「持有和攜帶武器」作防衛的權利,任何削弱擁槍權的舉措都被視作違反美國立國精神。自衛權不單為擊退賊匪,也為防政府侵權。持槍問題在美國討論了二百年仍然未決,《暴民法》引起的爭議恐怕也沒有眾口稱是的答案。

傑森.布倫南著作《暴民法》。(資料圖片)

《暴民法》
副題:當國家為惡、政治失控、正義失靈,人民的反抗無罪
作者:傑森.布倫南
審訂者:楊理然
譯者:劉維人
出版社:聯經出版(台北)
出版日期:202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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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刊登於第220期《香港01》周報(2020年6月29日)《《暴民法》有權反抗,不一定要用暴力!》,網上標題為編輯重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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