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未來】反壟斷法過時 如何對付科技巨頭?

撰文:孔祥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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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若要規管這些愈加坐大的科技巨頭,光靠聽證會上充滿戲劇張力的質詢並不足夠,因為任何後續影響都將受限於一個世紀前制定的反壟斷法。

承接上文:【科技.未來】反壟斷聽證攻防戰 科技巨頭是否太巨大?

美國的反壟斷法最初圍繞石油、鋼鐵、糖等傳統工業制定。圖為1900年一幅諷刺標準石油壟斷的漫畫。(Getty Images)

美國的反壟斷法是針對石油、鐵路、鋼鐵、銀行和其他行業中的反競爭商業行為而制定。雪曼(Sherman,1890年)、克萊頓(Clayton,1914年)和聯邦貿易(Federal Trade,1914年)反壟斷法案,不但制定了打破壟斷商業行為的規管,更反映了一種信念,即壟斷是反民主的,即使它以某種形式創造了價值,也應將其消除。

這套做法持續至上世紀七十年代,首席檢察官Robert Bork普及了另一種反壟斷理論,並得到1981年上任的列根(Ronald Reagan)總統支持。在芝加哥政治經濟學派的框架下,政府判斷是否壟斷,只以「消費者福利」(consumer welfare)為準則。監管機構只會試圖懲處導致價格提高的壟斷,只要不導致消費者價格提升,政府甚至鼓勵經濟力量集中,反壟斷監管從此鬆綁。聯邦政府相信市場將以最佳方式分配資源,不再發揮其作為資本主義裁判的傳統角色。

只針對價格的反壟斷法,在科技巨頭幾乎完全免費提供服務下,顯得不合時宜。(Getty Images)

這套在最近幾十年運行的準則,放諸今天明顯過時,畢竟科技巨頭提供的許多服務,諸如Google Maps、Facebook或Instagram並不收費。因此,私募股權公司Elevation Partners執行董事、Google和Facebook的早期投資者Roger McNamee上月底在《衛報》撰文指出:「眾議院反壟斷小組委員會必須找到一種方法來恢復傳統的反壟斷法規,同時更要應對科技巨頭提出的新挑戰。當公司營運出一個生態時,應該如何限制其行為?圍繞個人數據開展業務的公司應遵循哪些規則?科技公司及其高層應對其造成的傷害承擔什麼責任?答案尚待釐定。」

眾議院司法委員會反壟斷小組副主席Neguse在聽證會上指出,許多重要的議題都可以放諸於科技權力高度集中這個問題上。例如假消息就是他關注的「附帶」問題:「這種活動是壟斷力量的副產品—新競爭者無法出現,迫使這些平台如Facebook採取更為嚴肅和迫切的做法。」

反壟斷聽證會上,共和黨眾議員反而較關心,科技巨頭是否利用市場地位打壓保守派言論。黨員Sensenbrenner更明言,現有反壟法行之有效,無需修例規管科技巨頭。(Reuters)

然而,在聽證會上,共和黨人對於修改反壟斷法持保留態度。例如,該小組委員會的共和黨威斯康星州眾議員James Sensenbrenner表示,不支持改變競爭法以對付科技巨頭:「我們不需要更改反壟斷法,它們一直行之有效。」他更明言:「大不等於壞。在美國,你的成功應該得到回報。我們舉行聽證會是為了更加了解科技公司在數碼市場的角色,以及如何影響消費者和大眾。」

這完全符合朱克伯格在會上的辯解,Facebook是「以美國的方式來到今日」:「我們從零開始,提供更好、更有價值的產品。據我對法律的了解,公司不會僅僅因為規模大就等於壞。很多大公司也在競爭中失敗而消失。」。

(節錄)

上文節錄自第226期《香港01》周報(2020年8月10日)《遏制科技巨擘 反壟斷攻防戰》。如欲閱讀全文請按此訂閱周報電子刊,瀏覽更多深度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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