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意外・深度】人命只值幾萬元?條例落後30年 工傷難追究

撰文:林嘉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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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一(8月24日),法院就2017年一宗港珠澳大橋造成兩死三傷的工業意外作出裁決,兩名死者的直屬僱主兼分判商被裁定「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罪」罪名成立,各被罰款三萬元。事件引起工會團體質疑,現時過低的刑罰未能反映意外嚴重性,對承辦商或分判商毫無阻嚇力。的確,工業地盤不時出現意外,但住住只是一場「意外」而非「刑事」,究竟香港工業意外相關的法律怎樣落後、為何保障不了工人安全呢?

是次案件中,港珠澳大橋橋底的臨時工作台倒塌墮海,釀成兩死三傷慘劇,兩名工人因安全帶扣着工作台而溺斃。三年後判決揭盎,工程顧問公司被判「沒有設置及保持安全的工業裝置及工作系統」和「沒有提供所需的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以確保在工業經營中僱用的人工作安全」罪名不成立;而作為兩名死者的直屬僱主的棚架分判商WSS Engineering Systems Limited與勞工供應商聯合建築及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則裁定罪成,各罰三萬元。儘管未有積極確保僱員的安全,但顧問公司前僱員早前則因證據不足而毋須答辯——裁判官指顧問公司不符《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中「東主」的定義,沒有參與興建工程,故毋須負上刑責,而僱主則未有積極確保僱員的安全。

2017年一宗港珠澳大橋造成兩死三傷的工業意外判決揭盎,兩名死者的直屬僱主兼分判商被裁定「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罪」罪名成立,各被罰款三萬元。(資料圖片 / 羅君豪攝)

現時牽涉工傷的現行條例分別是《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及《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當中列明僱主有責任確保僱員工作時的安全及健康,違者可判處最高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截至今年八月,違反相關法例的傳票定罪個案平均罰款為7,000多元,涉建造業致命工業意外的定罪個案平均罰款約35,000元,最低罰款額為3,000元;而去年平均罰款不足9,000元,個案中判得最重的罰款額也只是十萬元,為條例最高罰款額兩成。即使法律寫了「監禁」,但翻查去年立法會文件,法例自生效至去年,64年來只有三宗個案被法庭判處緩刑,並沒有人被判即時入獄。

罰則落後欠阻嚇力 無效管制僱主

從上述數字可見,即使有公司觸犯相關法例,多是以「罰款了事」,法例欠阻嚇力,而且罰款金額之少,也難以叫人正視工業意外及職業安全。現時如事主或相關人士對判決結果不滿,可循法律途徑向法庭申請上訴覆核刑罰。惟於2014至2018年間,勞工處就40宗個案的判罰向律政司建議申請覆核,當中只得三宗律政司同意向法庭作出申請,僅其中一宗獲法庭修改罰款額。

事實上,相關法例罰則多年來未作修訂,如於1955年生效的《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曾於1994年修訂,提高罰則;而在1997年制定的《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則多年來未有修改。換句話說,兩條涉及工傷的法例罰則接近30年不變,導致現時法例的相關罰則亦遠較其他地區低,以鄰近的新加坡為例,最高罰款額是香港的六倍,換算後高達300萬港元,其監禁期最長更達兩年。

工業地盤不時出現意外,但住住只是一場「意外」而非「刑事」,究竟香港工業意外相關的法律怎樣落後、為何保障不了工人安全呢?(資料圖片/余睿菁攝)

條例檢討三年 仍未有定案

政府去年初正式於立法會提出檢討《職安健法例》,建議修訂《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及《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將僱主或東主的「一般責任」條款的最高罰款額由50萬元增至300萬元,最高監禁期提高至兩年,與新加坡的罰則相若;而嚴重致命或受傷個案的最高罰款金額與被定罪企業的營業額掛鈎,訂為600萬港元或營業額的10%,以較高金額為準。

不過,檢討至今仍未有最終定案。翻查去年的立法會文件,勞工處表示曾就相關修訂徵詢持份者意見——「商界和工人團體均普遍贊成提高職安健罰則以增加阻嚇性,但僱主團體對將極嚴重違法個案的最高罰款額與被定罪公司的營業額掛鈎的建議有所保留,認為會影響香港的營商環境。」僱主意見或成修例的一大阻力,勞工處於回覆《香港01》查詢時表示,處方正仔細考慮所得意見和調整《職安健法例》的修訂方案,望於本屆政府任期内完成相關的法例修訂工作。

勞工處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顯示,去年職業傷亡個案數目為32,872宗,較2018年的35,964宗下降了8.6%,但致命個案有上升趨勢,錄得共249宗致命個案,數字亦創五年新高。罰則多重也不能令猝逝之人重生,但最少能讓遺屬帶來安慰,也能讓僱主盡力保障每一個僱員在工作上的安全。在城市發展背後,都是有人用生命支撐,讓他們得到更多保護是應有之義,也是政府必要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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