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惡不作惡(二):罪(sin)與惡,有什麼分別?丨曾瑞明

撰文:曾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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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次和女兒說伊甸園的故事,她學校有聖經課。說得高興,來一個實踐問題,「你會否偷吃禁果?」她肯定地說不會。我當然要追問她的理由。「因為要聽父神的話」,她已深得精粹。

 

「惟有園當中那棵樹上的果子,神曾說 , 你們不可喫 ,也不可摸 ,免得你們死。」事實上,吃了那些果子是不會死的。蛇也對女人說 ,你們不一定死。

 

罪是上帝的命令

 

那為什麼不可喫?是因為喫了眼睛就明亮,如神能知道善惡?但如果能像神那樣,不會是惡來的吧。墮落、原罪意味什麼?最佳的解釋還是沒有聽上帝的指示。當人有自己獨立見解,人和神分開了。可惡的「撒旦」是什麼呢?他就是跟上帝過不去的,徹頭徹尾抗命的「東西」。

 

根據Oxford Concise Dictionary of the Christian Church,罪(sin)的普遍定義是指違反上帝的意志。但在啓蒙運動和俗世主義的影響下,人們慢慢把宗教上的罪理解為道德上的惡(moral evil)。牛津英語字典也將罪定義為對神的冒犯,和蓄意違反宗教和道德的原則。

 

由聽從超自然的命令到世俗的道德,是一種理性反思,也由直接變成曲曲折折。小孩子明明白白地說要聽父神的話,不過,大家都知道柏拉圖的遊敘弗倫篇,當中有著名的遊敘弗倫兩難(The Euthyphro dilemma),問的是上帝的命令就是道德上是對的,還是因為那行為在道德上是對的,因此上帝都要據此下命令?

 

大家都知道柏拉圖的遊敘弗倫篇,當中有著名的遊敘弗倫兩難(The Euthyphro dilemma),問的是上帝的命令就是道德上是對的,還是因為那行為在道德上是對的,因此上帝都要據此下命令?(VCG 圖片)

罪的道德化

 

善這概念似乎限制了上帝。哲學家唯有弄一些理論來自圓其說。奧古斯丁在公元四世紀,就試圖指出惡並沒有形上的存在地位,惡只是善的缺乏或者缺席(an absence of good)。

 

奧古斯丁最初接受的是摩尼教的邪惡觀(Manichaean theory of evil),認為世界的善惡是互相拉扯和競爭的。他後來才接受了新柏拉圖的做法(Neoplatonist approach),認為上帝並沒有創造惡,所有上帝創造的都是好的,惡只是善或好的缺乏。這說法看來很聰明,但只是將問題推後一步︰為何上帝要容許「善的缺乏」呢?痛就是痛,會是什麼東西的缺乏呢?不過,道德和神的協調這課題仍彰彰明甚的。

 

罪的「道德化」亦可見於七宗罪(Seven deadly sins)中。《聖經》並無提到七宗罪,是在四世紀由神學家Evagrius of Pontus提出,然後由僧人John of Cassius發揮。在六世紀教皇Gregory the Great 把七宗罪訂好,分別是傲慢、嫉妒、憤怒、懒惰、貪婪、暴食及色欲,這些可說是罪行或者不道德行為(vices),而非與上帝命令的遵從直接掛勾。

 

不過,如中世紀經院派哲學家和神學家阿奎那(Thomas Aquinas)則嘗試指出貪婪是違反上帝的罪,因為貪婪的人為了現世而犧牲對永恒的追求。上帝命令與道德品質仍絲連藕斷,但沒什麼奇怪,那是中世紀。

 

如中世紀經院派哲學家和神學家阿奎那(Thomas Aquinas)則嘗試指出貪婪是違反上帝的罪,因為貪婪的人為了現世而犧牲對永恒的追求。上帝命令與道德品質仍絲連藕斷,但沒什麼奇怪,那是中世紀。(資料圖片)

現代人在世俗眼光如何看七宗罪?

 

哲學家Raymond Angelo Belliotti在Dante's Deadly Sins一書,闡述了七宗罪的道德危害:那就是對社群的破壞,罪讓我無法跟人們一起生活。比如嫉妒,我們就會著眼於他人擁有什麼,並和我有的作出比較。就算我本身生活無憂,但看到我的朋友比我多兩層樓,太太比自己的溫柔,文章寫得比我好,心裡就很不舒服——看到他「活得比我差」就舒暢了。身懷嫉妒這種罪,又如何得到美好的友誼呢?

 

比如驕傲,不同自尊,它令我們事事以己為先,對他人死活並不關心。在宗教上這是不可以接受,因為我們將自己視為神。在世俗的觀點,我們會認為驕傲作為行事動機並不是美事,就算是幫人,也是因為感覺他人比自己「低下」。這種罪甚至會形成自大(arrogance),讓我們看不到對社群的責任,把其他人只視為自己成功的障礙。這種解讀的前設是,即使沒有上帝,七宗罪這一說法仍對我們有指引性和啓發性。

 

妒忌、驕傲都會令我們為了「自己」而縱容各種屠殺、凶殘和戰爭。這七種罪會真的形成可怕的邪惡?它們只是「尋常之缺點」(ordinary vices),為何也要防患於未然?《三國志‧蜀書‧先主傳》有一名句可助理解:「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罪是小惡,但小惡可形成大惡。這大概是一種積累觀,但量變也可形成質變,惡與尋常的缺點仍是不同的。

 

在政治哲學上,人們關注制度而輕忽了「尋常之缺點」。朱迪絲‧施克萊(Judith Shklar)在其《尋常之缺點》一書就探討這些所謂屬私人領域之惡,會如何侵蝕公共領域。首要之惡,就是殘酷。因為殘酷就是將社群社員不再看成是人,莫說是看成一份子。當然,我們往往是不再把人看成人,來證立自己粗暴殘酷的各種行為。一個喜打伴侶的人,會是自由主義社會裡的好公民嗎?由宗教的罪到道德的惡,由個人的修養到公民教育,概念有重疊也有微妙的變化。

 

繼續閱讀:《談惡不作惡》
(一):倫理學的目光轉移
(二):罪(sin)與惡,有什麼分別?
(三):上帝不存在嗎?
(四):惡,還是錯?
(五)邪惡的制度,還是邪惡的性格?
(六)平庸的惡,還是平庸的錯?
(七)惡這概念沒有用?
(八)人性中的根本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