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有序是為自由|趙文宗

撰文:來稿文章
出版:更新:

作者 | 趙文宗

 

與大家分享一個故事。2014年7月,當我仍是某大學的小主任時,頒布了一系列詳細的處理投訴學生程序。當中包括外邀法官作主審和上訴機制。整套項目自2008年開始,由學生/畢業生在退休律政官員指導下完成草擬,初稿經學系顧問團(包括法官、資深大律師及律師)兩次審議後才公布。然而,出台當日,已有學生於臉書「Secrets」專頁上貼文,指此舉為制止她/他們參與(將發生的)佔領運動。我當時只是簡單在自己的網頁上轉載齊澤克(Slavoj Žižek)的〈If there is a God, then anything is permitted〉作回應。

 

齊澤克(Slavoj Žižek)

 

但是,現時似乎越來越多人(包括官員和社會活動人士)相信立新法就是要限制已存在的權力及自由。因此,我覺得有必要更仔細闡釋齊澤克的立場論點。

 

沒有法律,沒有欲望

按齊澤克的精神分析理論,傳說中謎樣的小對形(object petit a)就是欲望之源頭:由於人類又因知道自己永遠不能尋回小對形,而拒絕了解自己真正需要甚麼的話,人類只會一直借轉移機制(displacement)追求滿足一個接一個欲望,永不停止。例子俯拾皆是:一支球隊求升班、求冠軍、求蟬聯、求不敗成冠軍、求不失一球成冠軍、求成為歐聯冠軍、求成為世界球會冠軍……每個人都知道這樣的追求永無止境、永遠痛苦,却又不能停止。更可悲的事實是:不斷追求只能帶來短暫歡愉,由小對形消失造成的「深淵」(void)永無法被填補。情況猶如吸毒,吸毒者明知有害但還是要繼續,是為「絕爽」(jouissance)。我們只是不斷圍繞深淵,藉找尋暫時滿足:得到世界盃又如何,下一個目標還不又是蟬聯?所以,獨孤要求敗,《功夫》中的火雲邪神想求死,唯有繼續得不到才能維持深淵,(求勝)欲望才會存在。

 

求冠軍、求蟬聯、求不敗成冠軍、求不失一球成冠軍、求成為歐聯冠軍、求成為世界球會冠軍……然後呢?(VCG)

 

法律製造的正正就是必然的深淵——法律的基本程序就是禁止(prohibition)加懲罰(punishment);不能做,做完又怕被罰:這根本就是欠缺(lack),就是深淵。我們試回憶自問:年少偷看禁書偷試雲雨,有多少歡愉來自肉體視覺,有多少歡愉來自犯禁的快感(guilty  pleasure)?易言之,有法律,便有欲望,便有(虛假)暫時的滿足。正如 Maria Aristodemou 教授指出:即使由「真正」小對形造成的深淵真的(不幸)被填滿,人類還是要創造新的法律,以製造新的欲望。(2015,第19頁;當然,新法律是否公義則屬另一議題)當中的邏輯十分直接:因為沒有了欲望,我們便喪失以往思想活動圍繞的中心深淵,不知所措;反而甚麼做不了;不單犯禁快感隨之消失,我們連甚麼可做、應做,也毫無頭緒,結局就是索性甚麼都不幹。

 

Maria Aristodemou 的文章收錄在《齊澤克與法》(Zizek and Law)

 

法律越仔細,人類越自由?

說回大學學系處理投訴學生程序引起的爭議,我們可以試問:究竟是缺乏一套清晰的標準守則,還是把細節仔細列明比較好?前者貌似自由自在,事實卻可令學生無所適從,結果不是畏首畏尾、猶豫不決而一事無成,就是行動後糾纏處理過程是否公平公正。將一切事先表達得有條不紊、有根有據,決定行動前把代價規矩地思前想後,然後理性決定,活動後若有麻煩或困難又有法有序可依。何者優劣,十分明顯。(請注意:當然,法律也不能過度繁複,否則不僅模糊焦點,還會令民眾-尤其弱勢-難以運用,從而製造衝突矛盾。)

同理,近期關於《公開資料守則》的討論諮詢,有意見認為無法無序、僅依靠現有毫無罰則的「公開資料守則」會更優勝、方便。她/他們所持的原因,與我學生的看法不約而同相當類似:都是說法規化令公權人士、機關與機構壓力加重。同理,把原則理順,建構禁制,反而令資料擁有人、查詢人在做決定時清楚限制、明白權益,有衝突爭議時,由擁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比如申訴專員公署及法院)處理裁判。訂立「陽光法」(sunshine laws,又稱信息自由法)不就是有效避免了過去模糊不清、各說各話,浪費時間、缺乏統一標準的情況嗎?有法無法,孰優孰劣,不也是顯而以見嗎?

 

法改會建議就公開資料守則立法,將刪除、修改、隱藏和阻止資料公開列為罪行(歐嘉樂攝)

 

我亦希望強調一點:法律要清楚賦予權力權利,亦須同時建立禁制、設定限制。夢想立法機關通過「陽光法」後,所有資料(包括回歸前的檔案)將毫無保留公開公布,或輕以易舉被由申請索取,也是把整個論述約化簡化,是不切實際的。

 

問題仍多,必須諮詢

我常說法哲學是重要且必須的,因為它可為立法修法設定方向,也為日後評估新法效果定下量度標準。(故此,with due respect,我堅決反對某講座教授說甚麼普通法法律只是技能;我在澳洲教書時,法哲學就是法學院一年級必修科)我曾向反對立法人士嘗試說明我的觀點、角度,卻遭反指太抽象、太複雜。希望以上千數字可簡易說明我對立法與否的見解。當然,關於甚麼是法律的爭議,不是簡短的千言萬字可以闡釋:法律是否一定要具罰則、一定具可訴性?未必可執行裁判的法律(如部分國際法)是否「真正的」法律?是否任何違規行為(如考試作弊)都須用法律機制處理?運用已有的校規罰則、道德規範是否已足夠?最重要的是:即使確定須要立法,但條文內容處理程序是否符合法治傳統?那就更需社會更多理性的討論、分享了。

 

延伸閱讀:

Maria Aristodemou, “The pervert’s guide to the law: Clinical vignettes from Breaking Bad to breaking free” in Laurent de Sutter (ed), Zizek and Law. London: Routledge, 2015, pp. 11-30.

Slavoj Zizek “If there is a God, then anything is permitted”, 2012. Available: https://www.abc.net.au/religion/if-there-is-a-god-then-anything-is-permitted/10100616 (14 April 2018 last accessed).

Slavoj Zizek, Less than Nothing, London: Verso,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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