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格拉底的謬誤——略論定義的用途和限制

撰文:王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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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哲學家紀褚 (Peter Geach) 在《上帝與靈魂》一書論到機器能否思考時,有這麼一段:

 

關於這個問題,我會簡略言之。機器顯然沒有生命,沒有感情,沒有目的——除了機器製造者的目的;機器根本完全談不上有思考活動。有人可能會質疑我這個看法,例如要求我定義生命,因為我說機器沒有生命。可是,我在邏輯上沒有必要理會這個要求;如果認為我在邏輯上有必要這樣做,那就是犯了一個古老的謬誤——我們大可稱之為蘇格拉底的謬誤,即是因為某人不能提出判別 X 的準則,一個在異常和邊緣的例子也適用的準則,從而推斷出這人不知道某東西是否 X。[註一]

 

我引用這段文字,不是為了討論機器能否思考,而是以紀褚說的「蘇格拉底的謬誤」作為出發點,略談定義在哲學裏的用途和限制。

 

首先,關於所謂「蘇格拉底的謬誤」,有兩點須要注意:一、這裏說的「定義」,不是指「界定詞語的意義」,而是指「提出判別的準則 (criterion)」;紀褚認為批評他的人要求他做的,不是定義「生命」這個詞語,而是定義生命,即以列出準則的方式,回答「甚麼是生命?」這個問題。二、在柏拉圖的對話錄裏,蘇格拉底的確經常向對話者提出「甚麼是 X?」這個形式的問題,而且從對話的脈絡看,他要求的答案是判別 X 的準則;可是,蘇格拉底是否因而犯了「蘇格拉底的謬誤」,則是個複雜得多的問題——雖然蘇格拉底有時好像因為對話者不懂得定義 X 而批評對方不知道甚麼是 X,但蘇格拉底的目的也許只是迫使對話者進一步思考「甚麼是 X?」,令他意識到自己的理解有何不足之處,而不是真的認為他完全不知道甚麼是 X。無論如何,「蘇格拉底的謬誤」在這裏只是一個方便的名稱,並非實指蘇格拉底所犯的謬誤。

 

在我們認識的事物中,有很多是我們不懂得如何定義的(即列出判別的準則);例如我知道甚麼是檸檬,卻不懂得如何定義檸檬。說我知道甚麼是檸檬,意思是我能夠辨別甚麼是檸檬、甚麼不是檸檬,如果你叫我去買檸檬,我不會帶一些橙或香蕉回來。你不應該因為我不懂得如何定義檸檬,便認為我不知道甚麼是檸檬。然而,當蘇格拉底要求對話者定義時,例如定義德性 (virtue) ,如果對方只是指出誰有甚麼德性或某某是否有德性,蘇格拉底是不會「收貨」的,因為他希望知道的是德性的本質 (nature/essence)——正確的例子不足以說明本質。

 

如果檸檬的本質是檸檬的基因組 (genome),我便對檸檬的本質沒有認識,因此,如果定義檸檬是要說明檸檬的本質,那麼,即使我能夠列出一些判別檸檬的準則,例如檸檬的大小、形狀、顏色、味道等,我仍然不算懂得如何定義檸檬。同一道理,由於古代的人不知道水的化學成份是 H2O,如果水的化學成份是它本質,古代的人不會懂得如何定義水;其實,在這個意義上,現代人也有很多不懂得如何定義水。當然,不認識水的本質的人仍然可以列出一些準則以判別甚麼是水、甚麼不是水,例如「透明、無味、可解渴、有清潔功能」,而這些準則在日常生活大致適用,但這些準則不是水的正確定義,因為列出的不是水的本質——假如有物質符合這些準則,卻不是 H2O,那物質並不是水。

 

然而,不是所有哲學家都認為事物有其本質,當這些哲學家定義(或要求別人定義)X 時,他們仍然可以是(要求)提出判別 X 的準則,只是不認為這些準則說明了 X 的本質——因為根本沒有 X 的本質這回事。可是,如果 X 沒有本質,「判別 X 的準則」所判別的是甚麼?這些準則仍然是用來分開 X 和所有不是 X 的東西(以下簡稱「非X」),而 X 就是「X」這個概念所指的東西。因此,「定義 X」可以理解為『分析概念「X」,以說明這個概念的正確應用』;例如我曾撰文論述的蓋提爾問題(the Gettier problem),討論的既是對「知識」這個概念的分析,也可以說是對知識的定義。

 

即使不談本質,只談概念,我大概還是不懂得如何定義「檸檬」 (不懂得如何分析「檸檬」,以說明這個概念的正確應用),至少我沒有能力列出正確應用「檸檬」這個概念的必要和充分條件。可是,如果你因為我不懂得如何定義「檸檬」,從而推斷出我不明白 (或不擁有)「檸檬」這個概念,你又是犯上蘇格拉底的謬誤了。試想想,假如『懂得定義概念「X」』是『明白概念「X」』的必要條件,我們明白的概念便會少得可憐了——我們要解決了蓋提爾問題,才會明白「知識」這個概念,甚至連「檸檬」、「紅色」、「機器」、「遊戲」、「椅子」等日常概念也不算明白!事實上,在一般情況下我們懂得正確運用這些概念,例如不會將西瓜當作檸檬、不會認真地說「雪是紅色的」、不會打算替椅子換引擎等等;約略而言,只要我們在一般情況下能辨別 X 和非X,我們便算是擁有「X」這個概念。[註二]

 

至於界定詞語的意義,也有類似的情況:一個人不懂得如何定義某個詞語,並不表示他不明白這個詞語的意義;如果他在不同的脈絡都能夠正確地運用這個詞語,便應該是明白這個詞語的意義了。也許有人會問:「就算不懂得精準地定義這個詞語,如果真的明白它的意義,至少可以提出一個粗略的定義吧?」不一定。例如「紅色」這個詞語,你一定明白它的意義,那就不妨試試定義「紅色」,相信你連粗略地定義也辦不到。

 

其實,定義詞語和定義概念不容易劃分,因為詞語是用來表達概念的;不過,兩者始終有分別,例如蓋提爾問題是關於「知識」這個概念的定義,而不是關於英文「knowledge」(或「know」) 這個詞語的定義。我假定了「知識」這個中文詞語和「knowledge」這個英文詞語表達相同的概念,因此,我才可以說『蓋提爾問題是關於「知識」這個概念的定義』;要是我的假定錯了,「知識」和「knowledge」這兩個詞語表達有重疊卻不盡相同的概念,我便應該說『蓋提爾問題是關於「knowledge」這個概念的定義』(除非中文有另一個詞語表達「knowledge」這個概念)。

 

餘下篇幅讓我集中講詞語的定義。詞語當然可以定義,否則就不會有字典這東西了;問題是詞語的定義是否可以精準到連一個反例 (或令人質疑該定義的例子) 也沒有。維根斯坦在《哲學研究》裏指出,即使是像「椅子」這麼日常和簡單的詞語,我們也可能遇到一些沒有預見或想像過的情況,以致不肯定是否應該運用這個詞語。[註三]尼采甚至說「只有那些沒有歷史的東西才可以定義」[註四],詞語有歷史,應該屬於「不可以定義」;當然,尼采的意思不是詞語完全不能定義,而是沒有定義能涵蓋所有例子。[註五]

 

以上說的是詞語的描述定義 (descriptive definiton),即界定詞語在日常語言實際使用中的意義;另一種定義是替詞語下訂定定義 (stipulative definition),可以是自創新詞然後定義,也可以是借用已有的詞語而給予新的定義。訂定定義在哲學和其他學科裏都很常見,可以十分精準,方便論證和論述。然而,如果一個本來有訂定定義的詞語廣為人用,它的意義便會逐漸豐富起來,不再為原有的定義所限,變得難有精準的定義 (「meme」這個頗新近的詞語就是個好例子)。描述定義之難,正正在於語言是活的。[註六]

 

 

[註一]  Peter Geach, God and the Soul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69), 40.

[註二]  這只是約略而言,不難找到反例,Fred Dretske, "The Epistemology of Belief" 一文就有些有趣的反例 (見 Dretske, Perception, Knowledge and Belief: Selected Essay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 64-79)。「甚麼是概念?」和「怎樣才算擁有某一概念?」都是極其複雜的問題,不可能在這篇短文深入討論。

[註三]  Ludwig Wittgenstein,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 4th edition, eds. and trans. P.M.S. Hacker and Joachim Schulte (Oxford: Wiley-Blackwell, 2009), § 80.

[註四]  Friedrich Nietzsche, On the Genealogy of Morality, trans. Maudemarie Clark and Alan J. Swensen (Indianapolis: Hackett Publishing Company, 1998), II: 13. 

[註五]  尼采的看法側重歷史,是歷時的 (diachronic) ,而維根斯坦的看法則是共時的 (synchronic)。可參看 Maria Alvarez and Aaron Ridley, "Nietzsche on Language: Before and After Wittgenstein", Philosophical Topics 33: 1-17。

[註六]  專論定義的哲學文獻極少,以專書而言,Richard Robinson 六十多年前出版的 Definition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54) 仍然無出其右。關於定義的分類和一些技術問題,也可參考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裏 "Definitions" 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