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朗普的禁令和假象—國家安全和個人自由的張力

撰文:李宇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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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美國總統選舉,共和黨候選人特朗普(Donald J. Trump)以三百多張選舉人票,順利當上第四十五任美國總統。自一月二十號走馬上任,至今數星期風波不斷:退出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協定(TPP);下令興建美國墨西哥之間的圍牆,由墨西哥政府付費;禁制七個中東國家的人入境三個月,其中敘利亞人或會成為第一批被永久禁止入境的人群……這些舉措引發國內外的諸多示威浪潮和批評譴責。

 

在往後幾天,出現愈來愈多劇戲性的發展。先是代理司法部長薩利.耶茨(Sally Yates),因要求司法部拒絕為疑似違憲的禁令辯護,而直接被特朗普解僱。接著,西雅圖的法官頒令,要求全國暫緩執行這禁令,惹來特朗普公開地炮轟法庭,指責法庭變得政治化,並且即時提出上訴。將來這禁令能否執行,要視乎最高法院的判決。

 

但這禁令,本身是源於特朗普對國家安全的考慮。他認為,穆斯林國家的人進入美國,會令美國陷入恐襲的威脅,或者至少令很多本地的美國平民生活質素下降,就業住屋問題會更嚴重云云。因此,在國家安全的旗幟下,政府可以合理合法地取締人,甚至是公民本來應該享有的權利。看看今次禁令事件,令許多持有效綠卡的公民都無法回國,或者入境時遭無理搜查和拘留。這次事件,看似是一場政治鬧劇,實質上卻觸碰到政治理論的大問題:國家安全和個人自由的角力。

 

國家的兩條原則

 

在十九世紀,英國著名自由主義者約翰. 阿克頓勳爵(Lord Acton)曾認真思索這疑問。阿克頓勳爵聞名於世,大概是源於他的名言「權力令人腐敗,絕對權力絕對會令人腐敗」(Power tends to corrupt, and 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除此之外,他在一篇文章〈民族〉(Nationality),同樣值得後人再三思考。阿克頓勳爵認為,現代國家理論(national theory)主要體現在兩條原則中。第一條是國家統一原則。意思是,「國族身份的基礎,在於集體意志具有永久的超然性,凌駕一切其他的因素,而國家的統一是其必要條件。」。既然國家統一是必須的前設,則個人的權利、習俗、好惡都要讓道,利益的分歧要暫時放下,甚至有時要犧牲自己,去追求更高的國族理想。不然,沒有國家就沒有政治自由。

 

民主,就是需要一種集體意志,並假定獨立和統一,不然是難以實行的。但是,國家統一原則同樣會帶來極權的誘惑,因此需要自由原則制衡約束,要求政府推行政策時,確保平等,讓所有人受惠。否則,公民或者會失去向心力,寧願互相傾軋,或者向外國勢力投懷送抱。

 

顯然地,阿克頓勳爵已經意識到,一個統一而集權的政府,極有可能傾向極權而愈發侵害個人的自由。但是,在現代的政治秩序中,個人的政治自由和權力,是不能脫離國家而獨存的。好像鄂蘭(Hannah Arendt)在《極權主義的起源》(The Origins of Totalitarianism)中描述難民因失去歸屬的國家而落得非人狀態,所謂自然人權盪然無存。因此,自由的人需要留在主權國家內,接受它行使權力來保護自身。但同時,國家和個人的權力是極之不對等的,因此我們很難想像,個體能以一己之力大幅改動國家的運作模式和方向。因此,確保國家順服於人民的整體意志,是十分重要的。這個整體意志,自然是承襲自盧梭著名的概念——公意(general will)。但現代的公民,想法信念各異,甚至互相衝突,如何確保國家能按公民的意願來立法和施政呢?

漢娜.鄂蘭(Hannah Arendt)在《極權主義的起源》(The Origins of Totalitarianism)中描述,難民因失去歸屬的國家而落得非人狀態,所謂自然人權盪然無存。因此,自由的人需要留在主權國家內,接受它行使權力來保護自身。(連結)

 

阿克頓勳爵的回答是愛國主義。只有依仗一個民主社會,而這社會由相近興趣,觀點和人格的民眾組成。這些民眾的培養,自然跟愛國主義(patriotism)分不開。聽起來很吊詭,民主社會不是講求多元化嗎?怎麼最後又會走向同質的社會呢?因為在民主社會,民選政府理應能反映多數人的意願,為多數人所背書。若然國內意見分歧甚巨,則民主是難以實行的。因此,邏輯上說,民主最終必然走向國族主義,藉著同質的社會確保政治秩序得以向民意的方向運作,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這樣,國家統一原則和自由原則,便不會互相衝突了。

 

二十世紀的新脈絡

 

顯然地,阿克頓勳爵生處的維多利亞時期,是大英帝國最輝煌的年代,所以基本上對國家統一或安全並沒有太多的疑慮。試問當時,誰又可威脅到英國的秩序和安全呢?因此其重視的,必然是對個體自由的保護。但進入二十世紀初的歐洲,便是另一個故事了。已故左翼歷史學家霍布斯邦(Eric Hobsbawm),將這時代稱為極端的年代。脆弱的國際勢力平衡崩潰、兩次世界大戰爆發、金融股災,均大大沖擊著各個民族國家的生存空間。

 

但同時,一戰後的德國,即威瑪共和國,在文化和學術上同樣異常熾熱,甚至稱之為威瑪的文化黃金年代。當時,不管是左右翼,均有出色的學者著書立說,如法蘭克福學派的馬爾庫塞(Herbert Marcuse) 、佛洛姆(Erich Fromm) 、羅文塔爾(Leo Lowenthal)、特立獨行的班雅明(Walter Benjamin) 、左翼的盧森堡(Rosa Luxemburg) 、考茨基(Karl Kautsky) 、中間傾左的海勒(Hermann Heller) 、實證派的凱爾森(Hans Kelsen) 、保守派的施米特(Carl Schmitt) 等,更不用提年輕的鄂蘭和施特勞斯(Leo Strauss)往後如何大放異采。因此,對於國家安全和個人自由的角力,產生了更深刻的認識和論爭。

 

國家安全還是個人自由

 

英雄輩出,也許是源於身處亂世。德國法學家施米特跟其他知識份子一樣,面對一戰後的德國飽受苦楚,領土被侵占、財政上承擔巨額賠款、通漲持續、國內政治異常動盪,總理幾乎年年變更、共黨和右派更是鬥爭不斷,從議會到街頭械鬥,甚至策動政變之類。如此亂狀,逼使總統多次使用威瑪共和憲法第四十八條,即緊急狀態的政令。該緊急狀態令列明在國家安全和秩序受到威脅時,容許總統以軍方力量,以至於可以合法地暫時懸置憲法中對於基本人權的保障條文。換言之,在憲法的安排上,國家安全必然凌駕在個人權利之上。

一戰後的德國在文化和學術上同樣異常熾熱,甚至稱之為威瑪的文化黃金年代。法蘭克福學派的馬爾庫塞(Herbert Marcuse)、班雅明(Walter Benjamin),保守派的施米特(Carl Schmitt)與鄂蘭等人,都在這個時期大放異彩。(連結)

 

當時總統多次使用這條緊急狀態的措施,這行政措施在學術界掀起連串爭論。施米特認為,總統使用緊急法令,在國家出現安全危機時撥亂反正,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這是建基在施米特對於法制和政治主權的理解上。因為對於他而言,不管是人權的法律,還是其他各式各樣的法律,都是具處境性的(situational)。處境性的意思是所有法律條文均不是恆常有效的,它的有效性取決於法制所身處的處境。舉例來說,偷竊是刑事罪,因此執法機關理應盡力將犯人緝捕歸案,而法律亦會按其罪行懲處。但倘若在這個國家,人人都是盜賊,則防止偷竊的法律效力其實已經失效。

 

而整個法制,其實都有處境性,預設了一個理想的運作環境,如社會和諧、執法能力高、腐敗程度低、國家沒有面對嚴重的安全威脅等。但是,當現實情況並非如此,國家面對可預見或即時的安全及秩序威脅時,現有的法制便會失效。若需要保護目前的政治及法治秩序,則需要透過強力的行政機關,集中資源對抗外敵。否則,覆巢之下,焉有完卵。國家破滅了,淪為敗國之民,自然甚麼權利自由都談不上。而做這政治判斷的,便是主權者了。所以施米特在《政治神學》(Political Theology)的名言是,只有主權者才可決定何時使用緊急狀態。這固然不是恆常會做的事,日常狀態下法制理應會正常運作。但施米特關注的是例外情況,因為只有例外才能反映制度的本質。

 

但顯然,很多學者不會同意這進路,法蘭克福學派的基希海默(Otto Kirchheimer)是其中之一。他在一篇名為《合法性與正當性》(Legality and Legitimacy)的文章,多次討論到使用緊急狀態令的弊端。因為在三權分立的原則下,討論和決定國家運作方向的是立法機關,原則上行政機關只是負責執行相關政策。但是,使用緊急狀態懸置法律和憲法秩序,卻令總統僭越了立法者的角色,慢慢趨向於獨裁。兩者最大的分別是,議會內的立法者,儘管是各樣政策法律的制定單位,但同樣要服從法律,滿足合法性的要求。而獨裁者則不然,他可以如施米特所言,超然在法制而上,故此他能判斷法制是否仍然有效,並以非日常法律容許的方式處理政治危機。倘若從民主政體走回獨裁路,則公民的自由權利自然難以受保障。

 

施米特並不諱言,民主和獨裁,不一定互相矛盾,正如國家安全和個人自由亦是缺一不可。當國家面臨重大危機時,理應以存亡為首要考慮。類似於羅馬時代,緊急時將國家權力全盤交到在指揮官的手上,施米特在《獨裁者》(Dictatorship)一書中認為,緊急狀態令的功能亦是如此。在執行緊急狀態時,總統便成為委託獨裁者(commissarial dictator),以恢復日常秩序作為最重要的任務。委託獨裁者跟日常理解的獨裁者,或曰主權獨裁者(sovereign dictator)不同的地方在於,前者不會自行立法,亦不會長期以緊急狀態掌握行政立法的大權,在地方秩序回復正常後便需要交還權力。後者則會透過修法永掌大權,甚至世襲,令自己取代公民變成新的主權者。所以,在日常的情況下,自由人權理應受到法制的保障。只有在例外情況,出現國家安全的威脅時,才暫時懸置了對政治自由的保護。

 

很多人以為,施米特只談主權,不談人權,那是不準確的想法。在《憲法理論》(Constitutional Theory)中,他清楚地點出,憲法是立憲人民的一個政治決定。這個決定並不是古典自由主義所預設的社會契約,而是實質有內容的,民主政體的定立和基本人權的保護便是其中之一。倘若這些基本人權被廢除,整部憲法,連帶整個國家的奠立根基都會一併廢除。

 

美國總統特朗普,多次強調為了國家安全,不得不實施禁令,限制穆斯林國家,甚至其他敏感國家人民的出入境。禁令一出台,甚至令一些美國公民亦無法回國。出入境自由理應屬於基本人權,亦受國家憲法的保障。但特朗普運用總統權力,利用行政命令繞過國會,以國家安全之名侵犯公民的自由。特別是特朗普上台才一個月,推行行政命令的速度和密度,令人咋舌。這真的符合施米特所講的例外嗎?還是想將例外變成日常,使總統權力凌駕在參眾兩會之上?國家安全和個人自由,真的是非此即彼的二元對立?看來只是特朗普打造給民眾的假象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