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歌自傳被裁定誹謗拒按判決要求道歉 遭京法院登報公示

撰文:崔德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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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執導《霸王別姬》、《無極》等電影的著名導演陳凱歌,早年出版的自傳《我的青春回憶錄:陳凱歌自傳》(下簡稱《自傳》)因涉嫌誹謗男子邱路光,遭對方以侵犯名譽權為名提出訴訟。
北京市海淀法院審理後作出判決,指具有誹謗、貶損原告邱路光人格、披露他人隱私的過錯,要求陳凱歌於7日在報刊作賠禮道歉。但因陳凱歌到期仍不履行判決,海淀法院今日(8日)在《法制日報》等媒體刊登公告,公示案件判決書的部分內容。

《我的青春回憶錄:陳凱歌自傳》被判定部分內容誹謗。(網上圖片)

《自傳》出版於2009年,書中提及一位女性K及K的丈夫。判決書顯示,原告邱路光認為,書中雖然沒有寫上真實姓名,但根據K的出生時間、結婚過程、名字起源,以及與K的丈夫的畢業院校等具體描述,可以判斷「K的丈夫」明顯就是指他。邱路光認為,書中關於他的內容明顯侵犯自己的名譽權,故提出訴訟。

據知,《自傳》中提及邱路光的內容,包括「其人的霸蠻,卻有所聞」;「自身是否為人,如何做人,全不重要,本是這類人的可憐處」;「以『謀刺』和其他罪名被開除黨籍、軍籍、公職,判刑十一年,流徒青海」,還有描寫他與「女護士」的接觸過程等。

北京海淀法院登報公示判決內容。(網上圖片)

登報費用由陳凱歌負擔

海淀法院認為,陳凱歌在不能證實自己所描述情節真實性的前提下,杜撰的原告邱路光與女護士接觸、私逃後又被抓回的經過,甚至被開除黨籍軍籍和判處刑罰的內容,屬於造謠、杜撰,侵害原告邱路光的名譽權,亦具有誹謗、貶損原告邱路光人格、披露他人隱私的過錯。在一定範圍內勢必造成原告邱路光社會評價的降低,被告陳凱歌應承擔相應的侵犯原告邱路光名譽權的侵權責任。

法院指出,支持邱路光請求判令被告陳凱歌向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關於原告邱路光主張的精神損失費一節,法院會依據陳凱歌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

法院審理後作出判決,要求在判決生效後7日內,陳凱歌在《法制日報》、《北京晚報》、《作家文摘》向邱路光書面賠禮道歉,消除影響,道歉信的具體內容由法院審核。

今日,因陳凱歌到期不履行判決內容,海淀法院將該判決書主文通過傳媒發布。根據判決內容,登報公示的相應費用會由陳凱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