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大使不算選舉宣傳 政制局:公佈參選前「就係其他嘢」

撰文:鄭榕笛
出版:更新:

立法會今(18日)召開《2018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民主黨立法會議員黃碧雲不點名批評食物及衞生局前政助陳凱欣「偷步宣傳」,詢問當局會否將「健康大使」的宣傳費納入今次立法會九龍西選舉開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陳帥夫指,當事人公佈參選前的宣傳「就係其他嘢」。
另外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提出,就種票行為的相關罪行加重刑罰。多名建制派議員表示憂慮,認為措施會影響選民登記意欲。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蔣麗芸指很多選民對文件不熟悉,「唔小心簽咗就當虛假陳述,又要坐2年監」。

黃碧雲認為陳在報名參選前數周才除下「健康大使」直幡,明顯和選舉有關。(余俊亮攝)

建制派反對種票罪加重刑罰

立法會就《2018 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召開會議,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提出草案,就種票行為(選民作出虛假陳述或提供錯誤資料)加重刑罰,由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加重至罰款1萬元及監禁2年。

有關草案被多名建制派議員抨擊,蔣麗芸指選民是無償地盡公民責任,卻要負上刑罰。她又說很多選民對文件不熟悉,「唔小心簽咗就當虛假陳述,又要坐2年監」,認為加重刑罰會影響選民登記意欲。

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提出,有很多經常往返中港兩地的港人,因不符合選民須在港「經常居住」的要求而失去投票權,認為政府在法例上應傾向寬鬆處理,鼓勵港人回港投票。

當局又放寬在互聯網發布選舉廣告的規管,按現行法例,任何人在社交平台表態支持候選人,就已經符合選舉廣告的定義,即使是在facebook上就參選人發表意見、讚好、分享、轉載,而當中所涉及的費用會當成選舉開支,需要申報。當局為免市民誤墜法網,提出修訂若選舉開支只屬電費及連接互聯網所需的費用,將獲豁免刑責。

放過陳凱欣「偷步宣傳」

黃碧雲詢問,若然有參選人於報名參選前,進行明顯和選舉有關的宣傳活動,宣傳費可會納入選舉經費,暗示陳凱欣「偷步宣傳」事件。黃碧雲認為陳在報名參選前數周才除下「健康大使」直幡,明顯和選舉有關,「無啦啦點會洗咁多錢去整個大型廣告?」

陳帥夫回應,根據法例,有人於提名期前公開表達參選意圖後即當為參選人,換言之陳凱欣在公布參選前的宣傳費不納入選舉開支計算。陳帥夫認為有關制度多年來都行之有效,對各黨各派都是公平透明。「你話有人之前做咗其他嘢,就係做其他嘢」。

謝偉俊倡選舉開支不設上限

建制派議員謝偉俊隨後發言,認為更好的做法是參照美國選舉開支不設上限。「經濟只是其中一種選舉資產,靚仔靚女又是資產,讀書叻又是資產」。他同意公布參選前的宣傳費不納入計算並不公道,只會幫到鑽法律漏洞的大政黨。謝建議如要為展開選舉工程的日子劃線,可以參照離婚官司的做法,如制定選舉前6個月內的宣傳費用都有可能納入計算。

黃碧雲當場反駁謝偉俊,指不設選擇開支上限,只會令「有錢的人有得選,無錢的人吮手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