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哺乳被趕 同事嘲「奶媽」 許智峯倡立例禁騷擾授乳母親

撰文:鄭榕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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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正審議《2018年歧視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政府建議在草案加入明文禁止基於餵哺母乳及集乳的直接和間接歧視,惟條例未有涵蓋至禁止針對授乳母親騷擾、中傷及冒犯行為。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提出,除了典型的職場歧視,母親經常在公開場合或交通工具上因哺乳被人侮辱騷擾,例如有婦女坐在公園哺乳,被路人出言趕走,「話你女人不應坦胸露臂,返屋企啦你。」有關行為未構成直接或間接歧視,亦不算性騷擾,但令母親感到受辱,建議政府在草案加入防止騷擾行為的條文,以堵塞法律漏洞。

許智峯批評政府條例草案取易不取難,令法例存在漏洞,草案包括的直接或間接歧視處理範圍較窄。(鄭榕笛攝)

民主黨於1月27日至2月17日以語音調查的方式訪問615人,對於母乳餵哺及保障母乳餵哺免受騷擾的看法。調查發現,自己或家人曾餵哺母乳的受訪者中,超過四成人曾因此受過騷擾、冒犯或中傷,六成七受訪者同意政府應制定政策處理有關滋擾行為。

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批評政府條例草案取易不取難,令法例存在漏洞,草案包括的直接或間接歧視處理範圍較窄,「只處理到最典型的職場歧視,例如僱主因母親餵哺母乳而解僱你」,但未有包括最廣泛受影響的第三方騷擾行為。

他又舉例指,有母親坐在公園哺乳,遇過被路人出言趕走,「話你女人不應坦胸露臂,返屋企啦你」;又或者職場婦女在公司泵奶,把母乳冷藏在雪櫃也惹來嘲笑,「有同事嫌不衛生,覺得我食嘅嘢放喺隔離喎,又或者笑佢奶媽,佢以後喺公司就俾人叫奶媽」。這種法律上稱為不受歡迎行為,是現行政府推出的草案無法處理。

許智峯建議,政府參考英國歧視法例,訂立完善清晰禁止第三方騷擾的條文;又或者至少和在香港其他歧視條例看齊,如殘疾歧視或種族歧視,均有類似防騷擾條文,可透過平機會循民事檢控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