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諾軒朱凱廸提私人草案 改公安條例降暴動罪刑期至3年

撰文:吳倬安
出版:更新:

反修例運動至今接近六個月,逾五千人被捕,當中逾五百人被控《暴動罪》,惟《暴動罪》及《非法集結罪》的定罪門檻和法律定義一直為人詬病,被指過於含糊、寬鬆及過時。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區諾軒和朱凱廸向立法會提出《2019年公安(修訂)條例草案》,修改相關法例定義和刑期上限。
條例草案建議將《暴動罪》的刑期由最高監禁十年,下調至最高監禁三年,同時把集結人數要求由3人提高至12人,以及加入「共同目的」作為必要控罪元素等。
區諾軒表示,私人草案已取得律政司發出的證書,促特首林鄭月娥盡快批出許可,讓草案可在立法會討論。資深大律師、公民黨法律界前議員吳靄儀直指,《公安條例》非常徹底地違反人權,若建制派拒支持有關修例,反映建制支持違反人權的法例,「下屆選舉應將呢啲人踢出立法會!」

區諾軒提出私人草案,修改《公安條例》降低暴動罪刑期。(李澤彤攝)

無暴力行為不涉《暴動罪》

條例草案就《公安條例》中的《暴動罪》和《非法集結罪》提出修訂,其中建議把《暴動罪》的刑期由最高監禁十年,下調至最高監禁三年,同時清楚訂明暴動罪必須包含暴力元素,若只參與相關集結而沒有意圖作出相關暴力行為或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屬暴力的人,並不觸犯暴動罪及協助及教唆暴動罪。草案又建議把集結人數要求由3人提高至12人、加入「共同目的」作為必要控罪元素,以及訂明《暴動罪》只可由陪審團於行使其刑事審判權的原訟法庭審訊。

草案又倡修改《非法集結罪》的定罪元素,當中訂明使用暴力及威脅使用暴力是「暴力擾亂公共秩序」必要的元素,廢除「破壞社會安寧」較為模糊的定義;建議把罪行的最高監禁刑期調整至6個月,以準確反映罪行的嚴重性。

《非法集結》需符合「暴力擾亂公共秩序」元素

區諾軒表示,條例草案已獲律政司發出證明書,今日將正式提交立法會,目前待林鄭月娥批出許可。區諾軒指出,五大訴求中提出撤回暴動定性和釋放被捕人士,認為修例是為政府提供依據和基礎,切實地回應五大訴求。區諾軒表示,希望林鄭月娥在明天召開行會前,回應是否願意接納他與朱凱廸的修例建議。

區諾軒解釋,根據現行法例,不論在非法集會和合法集會,有三人以上作出暴力行為,其他人未必參與相關行為,已可被控《非法集結罪》和《暴動罪》,例如在理大有外國留學生和回校改卷的教員被控《暴動罪》,認為現行的法例只會造成更多冤獄。

朱凱廸指草案為試金石

朱凱廸指出,在三年前的旺角騷亂案中,被控《暴動罪》的人都會被找到一些暴力行為,但過去數月,不少沒有參與暴力、甚至路過的人被控《暴動罪》,指警方和律政司運用《暴動罪》的做法,已與三年前有很大分別。朱凱廸認為,這次提出條例草案是一顆試金石,測試政府是否仍希望把這一把過時的刀(《公安條例》),架在市民的頭上。

吳靄儀炮轟《公安條例》非常徹底違反人權,她指出現時《暴動罪》和《公安條例》的定義和門檻非常寬闊,她舉例指出,一群人到歌劇院欣賞歌劇,有三人或以上在進場時不滿安排,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若按現時法例,其他輪候入場的人也可被控《暴動罪》,故此她認為法例需修改。

由議員提出的私人草案需由地區直選和功能組別分別以過半數通過,吳靄儀怒斥,若建制派拒支持有關修例,顯示建制支持違反人權的法例,「下屆選舉應將呢啲人踢出立法會!」

終審法院曾承認非法集結十分廣泛

《公安條例》一直為人詬病,在「雙學三子」案中,終審法院承認非法集結罪十分廣泛,指「非法集結罪的定義比較上簡單,可包括的案情、情境十分廣泛。案情的嚴重性每宗案件各異,視乎實際的情況,可以由極端瑣碎至極端嚴重。」與此同時,《暴動罪》及《非法集結罪》中「破壞社會安寧」之定義一直備受爭議,根據R v Howell案,「破壞社會安寧」的定罪為「每當使人的人身實際或相當可能受到傷害,或使人目擊自己的財產實際或相當可能受到傷害,或使人害怕自己的人身或財產會因襲擊、毆鬥、暴動、非法集結或其他騷亂而實際或相當可能受到損害時,便是破壞社會安寧」,惟「害怕人身相當可能受到損害」的概念相當模糊。

然而,國際社會一直對《公安條例》高度關注,聯合國多次批判「非法集結罪」過分限制《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權利;前港督彭定康曾批評《公安條例》,指「非法集結」和「破壞社會安寧」被指定義太含糊,有可能令條例被濫用及不符合聯合國人權標準,但現在有關條例在政治上被利用來對泛民主派和其他社運人士作出極端判決,令他感到失望。

12名著名法律界權威曾聯署指《公安條例》違人權

在2017年10月,12名著名法律界權威聯署,包括曾出任大法官(Lord Chancellor)大臣及司法大臣的范克林勳爵,表達對《公安條例》的關注,當中提及「用以檢控雙學三子的控罪《公安條例》,有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也早已批評條例對基本自由有過份限制,人權組織早以要求香港政府修改《條例》以符合《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標準。」

根據《議事規則》第51(4)條,《2019年公安(修訂)條例》需經行政長官的同意才可以提出。區諾軒認為,其私人草案的修訂內容相對溫和,林鄭縱然拒絕撤回「暴動」定性,但推動相關法律改革以回應民意,「絕對力所能及,亦為務實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