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家驊指公務員須簽紙效忠非苛刻 劉兆佳:宣誓應涵蓋法定機構

撰文:潘希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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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閉幕,「港版國安法」草案內容曝光,當中列明香港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在不觸犯刑事法律下,要求公務員入職時簽署文件,以表效忠《基本法》及特區政府,並非苛刻要求。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則指,「公職」定義可以很闊,除了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等,亦加入區議員以至法定機構,例如機場管理局、平機會等,可列入須簽署文件確認或宣誓擁護《基本法》的範圍。

湯家驊建議,公務員在入職時需簽署文件表示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政府。(資料圖片)

國安法草案日前公佈細節,涉及公職人員宣誓及效忠《基本法》和特區政府,惹起外界討論何謂「公職人員」。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按照《基本法》第104條,目前公職人員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公務員並不包括在內,而國安法的草案說明亦沒有就公職人員的定義,作進一步釐清。

他認為,可要求公務員入職時,在不觸犯刑事法律的風險下簽署文件,「即係唔簽唔會犯法」,以此表達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的立場。他認為,即使要求全體公務員簽署文件,亦非「苛刻」做法。

《基本法》。(中新社)

劉兆佳:可優先要求區議員宣誓

至於「公職人員」定義,劉兆佳認為,不少機構或人士應被視作公職人員,當中有兩個條件,一是該人員是否支薪;二是該機構是否行使公共職能。他舉例指,區議會肯定屬於公職人員,但《基本法》104條並不包括區議員,他們就任時亦毋須宣誓,建議政府可優先處理。

劉兆佳又指,一些法定機構亦符合「公職」定義,例如平機會、個人資料私隱公署,以至醫管局、機管局等,皆符合上述兩個條件,但政府諮詢委員會不屬此類。

他認為政府可將參考上述建議,長遠擴大公職人員的範圍,但具體如何操作,還需留待當局思考。

劉兆佳。(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