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譚耀宗:須返內地審訊案少之又少 參選必須簽確認書

撰文:林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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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草案說明前日(20日)公開,包括中央將在香港成立「國家安全公署」、特區成立國家安全委員會、審理國安案件的法官由特首委任等。下次人大常委會議將在本月28至30日舉行,預料很大機會表決通過。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今日(22日)在港台節目中表示,雖然目前月底會議的議程內未見有港區國安法,但委員長有權增加議程,這視乎委員長決定。他指參選簽署確認書的安排,今次終獲法例正式規定。

譚耀宗。(資料圖片)

譚耀宗:經法例確立 參選確認書必須簽

譚耀宗表示,委員長有權在月底的會議增加議程,這視乎委員長決定,如果委員長認為條文已成熟,在會議上獲同意,也可表決通過。他指,自己在北京已看過條文,但委員長有權決定暫時不公開,只以說明形式交代重點。他總體上認為條文很大程度採納香港人的意見,即考慮一國兩制、普通法運作、兩地法制差異等,相信這些疑慮可解。他指,在港設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日後將會與港方協調配合,人員要受全國性法律及香港法律約束,執法主要靠港方人員。

有關特首可指定法官問題,譚耀宗指《基本法》規定本港法官由特首委任,因此由特首委任負責處理港區國安法案件的法官或裁判官的安排合理,相信不會影響香港司法獨立。他又認為,日後絕大部分案件都會在香港審理,只有與國際層面有關或香港秩序已蕩然無存等情況下,才會安排涉案人到內地受審,但相信有關個案少之又少;至於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內的國安顧問,他認為屬溝通橋樑,不認同那是「太上皇」。

草案說明又提到,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譚耀宗指,以往立法會及區議會參選人可選擇是否簽署確認書擁護《基本法》,做法不一致,現時港區國安法確立需要簽署確認書。他認為,公職人員身為建制內的人,有需要表明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涂謹申。(資料圖片)

涂謹申:國安凌駕人權 即沒有保障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提到,國安法相信會將內地較專制的一套法制引入香港,擔心日後會出現秘密執法、秘密審訊等情況。他估計,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內的國安顧問,雖然名義上只是提供意見,但以香港官員的能力,到底能否提供與顧問不同的意見、保障香港市民的權利,這相當值得懷疑。

涂謹申提到,草案在附則中規定,香港特區本地法律與國安法不一致的,將適用國安法規定;國安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這表示國安法日後將會凌駕國際人權公約,但在民主自由的國家,人權保障應是高於國安法律,否則實行起來人權一樣沒有保障。涂謹申指,這個「凌駕性」問題,就是港區國安法與外國的核心分別。

他又指,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昨日應邀到深圳與港澳辦主任夏寶龍會面,但梁君彥早前又不批准在立法會內辯論國安法,連討論過程都沒有,質疑梁有什麼身份代表立法機關反映意見。

湯家驊指,內地刑法近年已有改善,加入對人權的保障。(資料圖片)

湯家驊:內地刑法近年已有改善

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則指,有人形容國安法是一把「利劍」伸入香港司法行政,認為這說法太誇張,無可否認法例對香港刑事罪行、司法制度有一定影響,但未到「一國兩制已死」、「人權無存」的地步,希望社會各界持平討論,重視事實根據。他指如果可以,當然希望法例對香港制度的影響減至最低。

他又提到,由特首指定審案法官,並不是新鮮事物,現時有部分特定案件,如《竊聽條例》下,處理竊聽申請的法官便是由特首委任。(按:在該條例下,行政長官須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建議,委任3至6名合資格法官。)他又認為,實際上特首也不可能完全漠視司法界的意見,始終特首不一定是法律界背景人士,未必熟悉所有法官的專長。

至於涂謹申提及國安法對比人權有「凌駕性」,擔心保障口惠而實不至。湯家驊表示,港人的權利和自由受《基本法》保障,《基本法》是憲制性文件,任何國安條例也不能凌駕《基本法》。他又認為,內地刑法近幾年已有很多改善,國際人權公約上的人權保障都已包括在刑法內,當然執行上可能仍有差異,例如內地沒有陪審團。湯家驊個人主張,本港國安法案件應設陪審團。

關於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宣誓的做法,湯家驊指這不是什麼苛刻要求,也不是一個刑事問題,只是要參與公職,就不應該有違反《基本法》的政治主張;參選簽署確認書方面,他認為這是法律規定,並得到法院確認,參選人不單只是被動遵守《基本法》,而是要積極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