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惠珠:國安案件交香港審訊非必然 清洪指831打死人傳言不犯法

撰文:周禮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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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早前生效,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今日(5日)在研討會表示,她當年參與《基本法》起草時,香港能負責就23條自行立法,是因為內地刑法有反革命罪,才將國家安全交由香港人自行處理,強調中央從未下放有關權力。
她強調,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交由香港審訊並非必然,中央將大部分案件審訊權交予香港,是尊重兩制的做法。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在會上不具名回應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早前指,發布太子站「8.31打死了」的消息令人對警方憎恨,有機會觸犯國安法。他認為此行為在香港本身不似會犯法,並問坐在身旁專攻刑法的資深大狀清洪,在香港發布虛假消息是否「不屬於非法行為」,清洪聽後微微點頭。

譚惠珠指,警務處維護國定安全部門的責任,類似港英年代的政治部,但由於警隊內本來沒有有關收集情報的工作,所以駐港國安公署將與警隊有關部門緊密合作。(張浩維攝)

曾任《基本法》草委的譚惠珠指,第23條立法不是香港自治問題,立法權一直都在於中央,是中央事權,不是地方事權。她形容,23條一直未立法,令香港留下了很大的空洞,而國家安全只有「一國」之責,沒有「兩制」之別,重申人大的授權《決定》並非一次性的決定,日後中央可以繼續立法。

譚惠珠介紹國安法時,提到國安法內有條文表示,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決定不可司法覆核。她解釋,根據普通法規定,如有不應被司法覆核的內容,需要被寫在條文內,這不代表不可嘗試覆核,但維安委員會的勝訴會高很多。

譚惠珠指,警務處維護國定安全部門的責任,類似港英年代的政治部,但由於警隊內本來沒有有關收集情報的工作,所以駐港國安公署將與警隊有關部門緊密合作。

資深大律師清洪。(張浩維攝)

清洪:不認為單純喊「港獨」言論有刑事責任

資深大律師清洪指,在法律層面,新的國安法與《基本法》「如出一轍」。他指,23條一直因為立法會而無法通過,加上社會反應,例如2003年「七一」大遊行令23條無法成行,又指去年示威者的要求極端,更造成流血衝突。他指,中央一直相當有耐性,直至示威者以暴力、佔領立法會、破壞等手段令中央失去耐性,之後全國人民大會利用《基本法》第18條,將全國性法律納入基本法附近三。

民建聯大律師馬恩國在會上問及,法律上「行為」本身不包括言論,若在街上大叫港獨口號,是否不受第20條所影響。清洪回應指,他個人不認為只是叫出相關言論有刑事責任,他指說時的意圖及環境將有很大影響。陳弘毅補充指,此行為應問到第21條有關煽動的罪行。

資深大律師馮華健指,香港的法官都是經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建議,由特首任命。他相信,由特首委任審理國安案件的安排,亦會有同等建議,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建議。國家安全問題是否要有特別挑選,他認為有需要,因為國家安全超越香港特區的管治範圍,需要特別安排。作為香港人亦有重要責任,執行國家安全,是憲法內的任務。

資深大律師馮華健。(張浩維攝)

陳弘毅:勾結外國勢力罪行定義複雜

陳弘毅指,國安法設立了甚麼行為準則不可以做,指香港的法律原則下,人們有自由做任何法律沒有禁止的行為,所以他認為,對國安法最重要的理解,就是設立了甚麼刑事行為。

他指,國安法第20條及21條提到分裂國家行為,舉例指西班牙的加泰公投就違反了此罪行。第21條的煽動,包括煽動違反第20條內的行為。而分裂國家罪在內地刑法與香港國安法類似,可作參考。至於第22及第23條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港版國安法與內地不同,香港的範圍相對較窄,除了各種要求,亦包括要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以至其他非法手段才算是顛覆,相信第22條第四款明顯是針對去年立法會大樓被破壞的事件。

陳弘毅表示,恐怖活動罪在香港法律非全新概念,香港法例第575章已就恐怖主義行為作出定義,除了對人、財產的破壞,亦包括公眾健康等不同元素,他指第24條的定義與國際定義類近。

至於「勾結外國勢力」的罪行,陳弘毅指比較複雜,因為第29條可分為A及B兩種罪:前者較簡單,向外國人或境外勢力非法提供國家秘密及情報,可參考內地《保守國家秘密法》的定義第9及第10條,得知有關資料是否屬國家秘密。

B罪行包括3種行為,再加上5種情況,各取一項才構成犯罪,行為方面包括請求外國、串謀與外國一同做一些事,而丙是接受外國指示或資助處理一些行為。5種情況則包括發動戰爭、對中央或特區政府的行為嚴重阻撓等。他舉例指,包圍立法會阻延立法,「會否屬於呢個呢?」

陳弘毅指,國安法設立了甚麼行為準則不可以做。而香港的法律原則下人們有自由做任何法律沒有禁止的行為。(張浩維攝)

清洪籲港人謹記中國紅線

有人在會上問及香港與中央的信任問題,問國安法與23條的分別,及國安法如何重建信任的問題。清洪回應指,必須記得香港只是中國的一個小點,「中國只要打噴嚏,香港已可得肺炎」,強調港人要記得中國不能接受的紅線,例如中國主權、與外國勾結等行為,他相信只要避免有關行為,就可令中央更信任香港。

馬恩國問馮華健,如以「propotionality test」(法律上的合理性測試)會否令國安法的比例有問題。馮回應指,香港的普通法原則下,法庭不會以片面的內容判斷有否犯罪,而社會安定、利益是所有法庭都會關注的一事,故他不會太擔心馬恩國憂慮的問題。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梁美芬補充指,他們在課堂上討論有關可能性,與示威現場發生的事及叫口號有截然不同的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