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妨擾罪】以普通法起訴妨擾罪 最高可判入獄7年

撰文:朱幼麗 林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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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中三子、學聯和多名民主派人士等9人,今天下午和傍晚被要求到警署報到,並預告將被控以「公眾妨擾罪」。
「公眾妨擾罪」在香港法例是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之下,一般只用以控告一些較輕微的滋擾罪行,最高刑罪不過罰款500元及判監3個月。但其實控方亦可以用普通法提出刑事起訴,最高可被判入獄7年。
兩種控罪的不同,最大的分別在於,刑事成分的妨擾罪,其定罪原素必須包括對公眾造成損害。

佔中三子等多名人士,在雨傘運動發生逾兩年後被起訴。(資料圖片)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一般只用以控以輕微滋擾事件

根據香港法例,妨擾罪與一些雜項罪行,是收納在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條,涵蓋範圍廣泛,主要是一些較為輕微的罪行,例如一些騷擾到人行為熄燈而對他人做成不便、隨處大小便、無理拉動門鈴等,或是在公眾地方遊戲、消遺或作喧鬧的集會等滋擾他人的行為,都可以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作出起訴。

用上述方式起訴,除了刑罰明顯較低,有時亦只會以傳票方式檢控。刑罰方面,最高只被判罰款500元及監禁3個月外,亦要在案發後6個月內提出檢控。

普通法控告須證明對公眾造成影響

控方亦可以引用普通法就妨擾罪提出刑事檢控,若控方認為當中所涉的擾亂行為,有可能對他人生命或利益造成威脅或影響,且不止是少數的鄰居或街坊,而是令廣泛市民也受影響,便會用這方式提出檢控,故控罪原素亦須包括對公眾造成妨礙。由於這屬刑事檢控,一經定罪,會留下刑事案底,最高刑罰為入獄7年。

社民連副主席吳文遠曾有擲T恤被控方以《普通法》的妨擾罪控告,最終獲判無罪。(資料圖片)

吳文遠曾被控同類控罪

法庭過往亦有就控方應以那一方式就妨擾罪提起訴而引起爭拗。2012年國家主席胡錦濤到港出席回歸15年活動時,社民連副主席吳文遠疑向途經路線天橋拋下「旺陽T恤」,從而被律政司以普通法方式控以妨擾罪,即控方亦須證明吳的行為有對公眾做成危害之嫌。

審訊期間,辯方有承認吳曾拋出T恤,裁判官曾指出,因以普通法提檢控,其定罪原素須包括對公眾造成損害,故提出想改以《簡易治罪條例》提出檢控,但遭辯方反對,因這干擾了辯方的抗辯策略。裁判官為免對辯方做成不公,沒有修改控罪,亦裁定吳無罪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