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戀期獲贈價值逾30萬元房車 江蘇女分手後被判歸還

撰文:李福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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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南京市溧水區一名姓嚴的男子去年5月戀上一名姓孟的女子,一個月豪贈女方一輛價值逾30萬元人民幣的Benz房車,車子登記於女方名下,惟二人最終分手收場,嚴男要求取回車輛;上周六(23日)法院判嚴女敗訴,事緣孟女與嚴男簽分手協議後,曾另外手寫便條表示同意歸還車輛。

嚴男與孟女同於當地一間集貿市場做生意,同樣離過婚。嚴男表示,雖然車子是用孟女的姓名作為登記人,不過二人共同擁有車匙,「這個車買起來就把我買空了,要是我們走不到一起,我不可能買這個車。」

後來二人感情生變,矛盾愈來愈多,至去年11月,嚴男見孟女沒有關上車窗,賭氣之下偷走其放在車座上的皮包,孟女報警,同時決定分手,當時二人簽下協議,同意車子歸女方所有。

不過,嚴男事後指孟女當日恐嚇他,若不簽協議就追究偷皮包一事,他才迫於無奈同意,後來卻愈想愈生氣,於是偷偷把車子開回自己家;孟女認為車子送出便不應取回,遂入稟法院要求嚴男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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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手寫便條表示同意歸還

嚴男辯稱,車子並非普通禮物,而是彩禮,既然雙方未能結婚,故此應該歸還。經調查,法院發現孟女在簽完分手協議後,懷疑因為難以忍受嚴男經常因為車子一事前去騷擾她,曾手寫便條表示同意歸還,故法院據此判女方敗訴。

法庭負責人尹慶華稱:「作為一個成年人,她(孟女)要對自己的行為承擔一定責任,她既然已表達出同意車子過戶的意思,那我們就認為這是其確切的意願。」他指出,雖然戀愛期間所贈送的禮物一般來說不能要回,但是如果禮物的金額很大,而且贈送方是以結婚為目的,雙方最終卻沒有結婚,被贈方便須將禮物歸還。

有網民留言稱「我覺得應該要還,畢竟這麼貴重的東西,真拿了也不太好意思吧」、「最終不結婚拿到手的贈禮用著不燙手嗎?送你車不就是為了結婚嗎?婚結不成了難道車也白搭了,想得美」;但也有意見認為「作為男人,送出去的東西還能要回來,估計一輩子談不到純粹的戀愛了」、「這男的也挺沒品,贈送的東西還要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