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選戰】郭榮鏗指中聯辦促薯粉重複提名林鄭 林鄭辦:無聽過

撰文:沙半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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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參選人曾俊華今早搶閘報名參選,向選舉事務處遞交160個提名,當中包括35名非民主派人士。不過,提名公開不足一日,專業議政召集人、公民黨郭榮鏗向《香港01》透露,有提名曾俊華的建制派選委即日收到中聯辦電話,要求多填一份提名表格,提名另一參選人林鄭月娥。林鄭競選辦回應查詢時表示,沒聽過相關消息,亦沒作這樣的要求。

郭榮鏗指,有提名曾俊華的建制派選委稱收到中聯辦電話,要求多簽一份提名林鄭月娥的表格。(余俊亮攝)

曾俊華今早突然搶閘報名參選,有傳因被「撬票」情況嚴重,部分建制提名票正流失,為免夜長夢多影響入閘,故提早報名,力保僅餘的建制提名,但原來曾營背後有更多考慮。

專業議政召集人郭榮鏗向《香港01》表示,曾俊華今早向選舉事務處遞交提名後,即日有建制派選委收到中聯辦的電話,「迫佢地簽多份提名林鄭月娥嘅表格」,但未有透露是哪名選委。

他指出,即使選委多簽一份提名表格,亦不會令曾俊華的提名無效,因為選舉事務處是審批最先遞交的提名表,不存在之後收到重複提名而令到提名無效,認為中聯辦有關做法是「多此一舉」,而且顯示他們沒有了解法律。他又批評中聯辦再次干預選舉,做法「離譜」,對此感到憤怒。

郭榮鏗指,即使選委多簽一份提名表格,亦不會令曾俊華的提名無效。(資料圖片)

第569章《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16條相關條文:
(1)候選人的提名須以為施行本條而訂立的《選管會規例》所指明的表格及方式作出。
(2)任何候選人的提名均須— —
(a)在符合第(4)及(5)款的規定下,由不少於150名選舉委員作出;及 (由2011年第1號第4條修訂)
(b)在提名期結束前藉向選舉主任送遞妥善填寫的提名表格作出。
(3)任何選舉委員作出的提名— —
(a)須由他在提名表格上簽署示明;及
(b)不得由他撤回或撤銷。
(4)當一份提名某人參選並載有某名選舉委員的簽署的提名表格送遞予選舉主任時,如有以下情況,則為第(2)及(3)款的目的,該名選舉委員在該提名表格上的簽署無效及須不予理會— —
(a)一份提名首述的人以外的另一人在同一項選舉中參選並經由該名選舉委員簽署的提名表格,已送遞予選舉主任;及
(b)憑藉(a)段所提述的提名表格而獲提名的人,未有根據第19條退選。

林鄭競選辦:無聽過、無要求

林鄭競選辦公關戴健文接受《香港01》查詢時表示,他們沒有交由其他人處理提名,而是由競選辦主任邀請選委簽署提名表,沒有聽過相關消息,亦沒作出有關要求,強調是由自己爭取選委支持。

《基本法》附件一列明,選舉委員提名的要求,是指「每名委員只可提名一名候選人」;《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中,提到「任何選舉委員作出的提名不得由他撤回或撤銷」,故當提名表格被確認後,該選委再提名他人的表格即被視為無效。

已提名曾俊華的全國政協委員、自由黨榮譽主席周梁淑怡表示,有關提名已公開,認為選舉屬君子之爭,「無理由出呢啲手段」,她亦沒有收到有關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