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隊長涉疏忽處理危險品案 官指不排除屬忙中有錯 裁被告脫罪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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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消防隊長處理一批661公升燃油、發電機等物品時,疑訛稱將之歸還予物主,但物主卻否認其事,物品最終不知所踪,該隊長因而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及一項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罪。裁判官今(22日)於西九龍法院指被告處理該批物品時連番出錯,招人嫌疑,但未能否定被告忙中有錯。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罪,裁判官判兩罪皆不成立。

高級消防隊長何廸希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罪名均不成立。(林樂兒攝)

被告何迪希,45歲,被指於2014年2月14日至6月25日期間,身為消防處高級消防隊長,未有向警方轉交一些由2013年7月30日起存放在沙田消防局危險品儲存倉庫的財物;以及在2014年4月25日,訛稱在前一日已將有關財物轉交予長沙灣警署警員,並多次訛稱該些財物屬戴瑞明擁有,且在同日(24日)歸還予戴瑞明。

事錄一個月後才寫

裁判官分析所有證供及證據後,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例如,控方證人與被告就該批物品通話後無即時記下,隔了一個月後才撰寫文件,故無法知道實際通話內容,以判斷被告指有口頭誤會是否屬實。

編號有誤或忙中有錯

另裁判官認為,被告提及的長沙灣警員編號有誤,但與真正的編號相近,可能是被告忙中有錯。至於倉庫中未見理應存檔的白色認領收據,裁判官翻看收據簿見非每批物品均有白色收據,認為消防員未必會依照要求儲存收據,不能就此作出對被告不利的推論。

案件編號:WKCC2117/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