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議員案】宣誓風波被奪議席求翻案被駁回 梁稱會申終極上訴

撰文:李慧娜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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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宣誓風波而遭褫奪立法會議員資格的梁國雄,就法庭於2017年所下裁決提出上訴,梁爭拗人大沒有權力透過釋法增補《基本法》,並指出補充條文不應具追溯力;但政府方代表卻反駁指香港法院須跟隨人大對法律的解釋,又強調梁在宣誓時舉傘等行為,有違莊嚴。上訴庭今(15日)頒下判辭裁定梁國雄敗訴,並須向政府付訟費,梁即在庭外稱會提出終極上訴。

梁國雄就宣誓案提上訴被駁回,亦有就宣誓事宜惹官非的姚松炎等亦有到庭支持。(梁鵬威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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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梁國雄,答辯人包括行政長官、律政司及立法會書記。

上訴庭重申釋法對港法庭有約束力

上訴庭在判辭指,人大常委會有權力解釋《基本法》,而釋法對香港法院有約束力,亦是香港制度其中一環。上訴庭不同意梁提出香港法院有權決定釋法是否恰當的說法,直指香港法院無權決定中國政府或人大的做法恰當,而釋法亦可以對《基本法》條文作出補充。

非為《基本法》作補充

他們續指,是次釋法只是重申香港一直所奉行的法律,並非對《基本法》第104條或《宣誓及聲明條例》作補充,故不會如申請方所指,是釋法僭越了立法機關的職能,今次釋法亦非為《基本法》作補充,故不存在追溯力的問題。

宣誓是否乎合要求由法庭決定

上訴庭又指,立法會議員宣誓是不可或缺的程序,非單只是儀式,若立法會議員有意拒絕宣誓,他可被取消議員資格。他們又指,立法會主席及書記只是宣誓程序的執行人員,宣誓是否符合法例要求只能由法庭決定,而原訟庭法官在裁決時可參閱事發當天的錄影片段及騰本,而上訴庭沒有發現原訟庭法官在事實裁斷上出現明顯錯誤。

梁國雄稱上訴裁決在意料之中,情理之外。(梁鵬威攝)

指上訴結果在意料之中

梁國雄在頒發判詞前,大叫口號:「法官不為民做主,不如回家食蕃薯」。而他在頒發判詞後指,形容結果是「意料之中,情理之外」。梁指本案關鍵,在於非由港人和內地人選出的人大常委會,有何資格對在本港選舉獲選、經宣誓的人士說三道四。而他們卻有權力摧毀香港選舉的結果,梁認為實屬荒謬。梁希望法援署「勇敢啲」,讓他上訴。

被問及會否擔心再上訴會引來人大再次釋法。梁則謂:「人間做既事,引起地獄既變動,關我乜事,我係人嚟架嘛。」

先後有6名議員被取消資格

有「長毛」之稱的梁國雄,與劉小麗、羅冠聰及姚松炎,均於2016年的立法會選舉勝出,惟他們於同年12月遭當時的首梁振英及律政司興訴,指四人宣誓成議員時欠莊嚴,及未能維護《基本法》等,要求法庭覆核他們的宣誓是否有效,高院原訟庭於2017年裁定政府勝訴,撤銷4人的議員資格,當中只有梁國雄繼續上訴,而其餘3人的議席早前已由補選產生。

港府是繼成功覆核並取消青年新政成員游蕙禎及梁頌恆的議員資格後,才要求覆核梁國雄等四名議員。而在游蕙禎及梁頌恆的案件等候裁決期間,人大曾就宣誓要求作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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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國雄爭拗人大無權增補法律

代表梁國雄的資深大狀李柱銘曾,在去年11月的上訴聆訊時指出,《基本法》158、159條已反映人大只有權解釋香港法律,但沒有權力增補法律。而相關的釋法也只應視為重要的參考,如要更改法例,政府應跟隨普通法先啟動更改法例的程序。如本案中,政府在人大釋法後可修改《宣誓及聲明條例》,但如若政府沒有修改《宣誓及聲明條例》,人大釋法時補充的條文也不應具追溯力。

認為只有終院才可就法律作詮釋

李柱銘強調,無人可修改香港法例,否則立法會將失去其權力,而且人大只應當在終審法院作出裁決後才作出解釋,否則社會如有任何爭議,人大都可立即釋法。

梁國雄於2017年7月被裁定其宣誓無效,除即被取消其議員職務。(資料圖片)

政府指釋法在港有約束力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則指,香港法院須跟隨人大對法律的解釋,人大的釋法對香港法院而言是有約束力的,而且梁國雄在宣誓時做出展示標語、舉起雨傘等行為,有違莊嚴,法庭需以客觀的標準去評估議員宣誓時的行為。

案件編號:CACV20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