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小心過馬路案】被告如廁遲到被罰100元 稱受創要官賠170萬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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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泊爾籍女子,因涉不小心過馬路罪名被控,惟她在審訊期間,聲稱因如廁而遲到一分鐘,卻遭裁判官罰100元保釋金以確保以後準時出庭,後來該保釋令獲撤銷。女被告認為該裁判官發出保釋令屬錯誤,令她自由及情感受損,更因到庭而加劇其骨折痛楚,因而入稟向該裁判官索償170萬元,包括100萬懲罰性賠償。

原告Thapa Kamala入稟告東區裁判法院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資料圖片)

原告Thapa Kamala,被告為東區裁判法院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

如廁遲到一分鐘被罰100元

入稟狀指,原告於2016年4月在大潭道遭的士撞倒,留醫兩個月,事後遭票控「行人疏忽」。案年去年1月開審,原告因如廁而遲到一分鐘,何官要她交出100元保釋金以擔保她日後按時出席審訊。

指法官羞辱其律師

入稟狀續指,原告當時需靠拐杖撐扶,何官無合理原因拒絕因如廁而遲到的解釋。另據《裁判官條例》第18條,傳票案中的被告如有律師代表,則毋須現身庭內;原告有律師代表,故何官並無司法管轄權強制她出席應審。原告形容何官批准保釋卻迫使她到庭的做法,與緝拿她無異。

原告再指,其律師代表抗辯時遭何官多番不當地打斷,何官又羞辱、嘲弄及威脅代表她的大律師梁耀祥及律師候振輝。

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向一宗交通案的前辯方大律師發通緝令。(資料圖片)

索償包括100萬懲罰性賠償

入稟狀透露當時辯方律師曾引案例說明裁判官無此權限,原告亦曾要求轉裁判官但被拒。原告同年就何官的保釋令入稟高等法院作司法覆核,最終律政司於本月撤銷何官的命令。

原告現入稟區域法院,指何官的行為損害她的自由,又令她心情受創,分別索償30萬及20萬;她當時骨折未癒,因出席聆訊而加添痛苦,索償20萬。原告再就到庭的交通費、衍生的午膳費用、索取醫療報告等索8800元賠償,另要求100萬懲罰性賠償。

案件編號:DCCJ171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