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長張家輝涉偷32元貨品案 官信或在意識不清下拿走物品裁罪脫

撰文:林樂兒
出版:更新:

休班警長去年在深水埗特賣店涉嫌偷走4件行李牌、防滑貼等共值32元的貨品,否認一項盜竊罪受審。裁判官今(26日)表示接納辯方說法,即被告數年前就另一事件被捕,因而患上抑鬱。她指被告當時或受病情影響,意識不清,未必有意偷取貨物,遂裁定罪名不成立。

警長張家輝被裁定盜竊罪不成立。(林樂兒攝)

警長張家輝(51歲),被控於去年‪5月18日在深水埗福華街福仁商場的電子特賣城內,偷走一個價值9元的小型多功能包、一塊價值5元的行李牌、一盞價值15元的LED燈和一包價值3元的眼鏡防滑貼。

官認為無法肯定被告偷竊意圖

裁判官判刑時,表示控方證人誠實可靠,接納其供詞;同時亦接納辯方證人的說法,即被告因多年前惹官非,以致患上嚴重抑鬱,思想與行為反應緩慢。她指,即使被告行為可疑,曾仔細揀選貨品,但當時或受病情影響,意識不清。基於無法肯定他有偷竊意圖,裁判官裁定罪名不成立。

自辯稱案發時腦海一片空白

被告2015年10月因另一案被捕並開始遭停職,最終於去年10月被裁定公職人員失當罪名不成立。被告太太早前供稱被告覺被誣告,變得「戇居居,好似細路咁」。精神科醫生蘇恩明表示,被告去年5月求診,肌肉及思維緩慢,反應不似51歲,被問及近年狀況及將來時又會眼泛淚光,他診斷被告患有憂鬱病。被告稱不知為何會取了涉案商品,形容當時「腦入面一片空白」。

案件編號:WKCC3886/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