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盈求免申請進物業維修勝訴 領展欲提終極上訴 上訴庭:無勝算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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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展要求電訊盈科的職員,若需要進入領展旗下屋邨及商場設置或維修線路,須先向領展申請,電訊盈科不滿,要求可免申請進入範圍,早前獲上訴庭裁定勝訴。領展不服裁決,欲上訴至終審法院,並想爭辯相關條例中「獨有佔用」的意思,惟上訴庭認為領展並無勝訴機會,拒批終院的上訴申請許可。

原告是電盈旗下的香港電話有限公司及Hong Kong Telecommunications(HKT) Limited,被告是領展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爭議《電訊條例》第14條

案件主要爭拗《電訊條例》第14條中,除了「獨有佔用的地方」,通訊局及獲局方授權的持牌人,可進入任何土地或海床,設置和維修電訊線路服務。上訴庭早前裁定,領展非「獨有佔用」旗下商場的公用地方,因此電盈有權進入該些公用範圍進行設置和維修線路工程。

卻區分「佔用」與「使用」之別

領展不服裁決,並有意向終院爭議如何演繹條例中「獨有佔用」的意思,又指上訴庭未有區分「佔用」和「使用」,要求批准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

上訴庭今頒下的判詞指,區分「佔用」和「使用」對領展的案件並無幫助。而無論涉案土地是「獨有使用」或「獨有佔用」,也是條例所指的「獨有佔用的地方」。

領展稱研究直接向終院上訴

領展發言人就電訊商於彩雲商場鋪線案回應稱,會研究判詞內容,並與律師商討積極研究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又指領展商場內的公用地方業權屬領展所有,領展一直歡迎電訊商於旗下商場鋪線,以方便商戶及市民大眾,領展對各電訊商亦一視同仁。

案件編號:CACV275/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