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大教授申請研究撥款 一圖表未列出處被指抄襲 求法庭覆核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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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大學電子工程系一名客座教授,6年前向研究資助局申請研究撥款時,因計劃書一個圖表未引述來源,遭局方指屬抄襲,從而被禁在兩年內再申請撥款。該教授就這決定提司法覆核,案件今(4日)在高等法院聆訊,他指局方沒有就「抄襲」作出清晰定義,又稱他只是一時疏忽,無意抄襲,局方的決定屬程序不當。

申請人陳忍昌聲稱因為有一圖表未列出處,不滿被裁定為抄襲,要求法庭覆核決定。(資料圖片)

申請人陳忍昌,案發時為香港城巿大學電子工程系講座教授,陳自1991年在城大任教,擁有倫敦大學電機工程理學士、物料科學理學碩士;及電機工程哲學博士等學位。答辯人為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研究資助局(簡稱研資局)。陳於2015年被局方調查委員會裁定抄襲,陳曾提出上訴,但於2017年7月被駁回。

陳強調只是一時疏忽

代表陳的律師指,陳只是一時疏忽,並非意圖抄襲,但局方未有就抄襲下清析定義,便將作出裁決,即使上訴時,委員會也無法就抄襲應否涉及無意圖抄襲達成共識,只是因為委員認為事件涉及行為失當,而逆向解讀成抄襲,以切合當時的情況,非先為抄襲作出清晰定義,再檢視案情。

抄襲定義事後才納入指引

局方是在申請人的上訴遭駁回後,才發出新指引,將抄襲的定義納入在其中,事件涉及程序不公,對申請人聲譽造成影響,望法庭可還他清白。

局方律師回應稱,局方曾4次讓陳陳詞抗辯,陳明顯清楚相關指控,局方經仔細考慮後才拒絕接納,事件不涉及程序不公。法官聽罷陳詞後押後裁決。

陳曾要求研究生刪除圖表

事件源於2013年初,城大與華中科技大學,向研資局申請一個聯合科研資助基金,計劃為3年,要求批出40萬元撥款,以訓練研究學生及博士後研究生。

陳當時進行名叫「用於綠色納米電子器件的電子互連納米粉末:合成、集成和失效分析」研究,並將研究計劃書交給研資局,期間陳發現研究計劃書的圖表無比例、無維度,跟研究亦無關,遂要求他的博士後研究生,刪除有關圖表。

校方指陳無意圖抄襲

但是陳在同年10月17日下午,收到研資局一名職員致電郵查詢,要求提供該圖表的來源。陳在一小時馬上發電郵回覆向致局方致歉,一時大意下沒有引述圖表的消息來源,會作跟進。

不過,研資局在2014年3月26日去信城大副校長,要求調查事件是否涉及行為失當。城大組成調查委員會調查,結果指陳「無意圖抄襲」,只是疏忽大意。但研資局不同意調查結果,裁定陳因沒有引述圖表的資料來源,屬抄襲,與個人是否有抄襲意圖無關,又不准陳在2015年至2017年兩年內再申請研究資助計劃。陳及後不服向研資局提出上訴,但上訴委員會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HCAL603/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