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涉假錶換真錶 被告解釋為拖延時間 辯方:處理不足人誰無過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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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涉嫌在警署用自己的「A貨」假勞力士,換走價值42.5萬元的「真」勞力士失物案今(21日)續審。被告表證成立,但無出庭自辯,代表他的資深大狀郭棟明陳詞時指,被告只是忘記手錶放了在哪,便以自己的手錶暫代,那是恐慌下拖延時間的舉動,但他沒有以擁有人身份保存手錶的意圖,認為不足以構成罪行,郭大狀又指,被告的處理方法有不足,但人誰無過。法官把案押後至10月9日裁決。

被告周合駿解釋當日忘記了把錶放在腰袋,為爭取時間找尋,才把自己的假錶放入證物袋。(網上圖片)

被告周合駿,27歲,被控於2018年6月26日在長沙灣警署報案室,偷竊一隻型號為Cally-Daytona 116506的「勞力士」手錶,價值42.5萬元。

恐慌下作拖延時間舉動

法官昨裁定表證成立,被告今決定不自辯,亦不傳召辯方證人。代表周的資深大狀郭棟明進行結案陳詞時指,被告只是一時分心忘記涉案手錶放了在腰包,在恐慌下做了拖延時間的舉動,而因為被告只是忘記手錶放了在哪,故他沒有以擁有人身份保存手錶,不構成挪佔該物品或意圖永久剝奪該財產。

被告不想把假錶放證物室

郭大狀指,控方依賴被告向上司展示假錶時已放進證物袋封存這點,作為被告意圖永久剝奪財產的證據,但郭大狀指被告上司就證物袋有否封存的說法不準確,而被告按上司指示,將手錶盡快交到證物室時,他特意將假錶以不合規格的方式包裝,令證物室警員不會接收,因他根本不想交假錶到證物室。

辯方:做得不足但人誰無過

再者,被告往證物室途中發現遺失真錶,閉路電視亦拍得他在首次前往證物室前,在前台翻弄物品,而被告亦知另一與他在前台工作的同袍曾看過真錶,被告又怎會挺而走險,偷龍轉鳳。被告雖然當時有做得不足的地方,但人誰無過,連證物室的警員也誤收沒有被告上司加簽的真錶。

案件編號:DCCC768/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