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霧餅」是否屬爆炸品 上訴庭指涉重要性 准男學生上訴至終院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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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於2015年審議《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期間,一名大學生被搜出藏有1公斤「煙霧餅」,他就管有爆炸品罪被判囚3個月,高等法院早前駁回其上訴,男生後來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證明書。法官今(22日)認為案中涉及具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批准他就「爆炸品」是否可以包括引起煙火效果物品的爭議提出上訴。

上訴人關迦曦,被控於2015年12月16日,在金鐘海富中心屈臣氏外,管有1公斤含氯酸鉀的粉狀結晶體,且會引起合理懷疑並非為合法目的而管有或控制,終被判囚3個月。及後他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不過上訴被駁回,需要立時服刑。

現時法例未為爆炸品下定義

法官今認為在現時的《刑事罪行條例》中未為「爆炸品」下定義,條例只提到任何可以引致爆炸的器具、機械、物品,即屬於「爆炸品」,但當中沒提到可引起煙火效果的物品。法官認為有關問題具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故批准上訴人就「爆炸品」是否可以包括引起煙火效果的物品,向終審法院上訴。

案件編號:HCMA244/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