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論壇】平息反修例風波 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外還可做甚麼?

撰文:政論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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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六月中至今的修例風波,香港經歷的動盪可謂前無古人,三個月的政治誤判直接葬送了林鄭政府上任後兩年的蜜月期。由曾經民望高達六成的「好打得」 / 「奶媽」淪為現在中秋節去探望老人院的長者也動輒需由多達十多名防暴護送的落難首長。誠如由路透社流出的錄音所言,特區政府窮得只剩下三萬警察,在無何奈可的情況下任由香港的動盪任意揮發升溫,長達三個月的政治冷處理及積極的「止暴制亂」,以導致由最初的反修例運動,演至特區政府的管治威信和與市民的互信已跌至萬丈深淵一去不返。現時政府傾向參考法國黃背心運動,透過舉辦不同的公眾對話去解決問題。可是,一個需要由過百防暴註守的座談會,真的有意思嗎?特區政府真正需要的,是可行的方案去回應市民的訴求。
撰文:嚴君思,城大公共政策碩士畢業,90後

有學生展示要求政府回應五大訴求等口號的紙張。(張浩維攝)

坊間不絕於耳的「五大訴求」,特區政府多次於不同場合立場鮮明地拒絕。本文著重於先探討回應撤回暴動定性及釋放被捕示威者的可行性。政府反對的理據圍繞著上述訴求破壞法治及律政司檢控決定不受干預,某程度上,此兩項訴求的性質相同,因為最終目的均是希望因此政治風波而遭起訴的示威人士能免於現行法律制度下的刑罰。

首先,我們要了解「大赦」(Amnesty)和「特赦」(Pardon)法理上的分別。簡單來說,「大赦」不單能赦免刑罰的執行,甚至能免卻刑事追訴。相反,「特赦」的權力只適用於經過法庭定罪的人士。根據《基本法》第48(1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權力包括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此條文清楚指出特首的權力只限於上述提及的「特赦」類別,而示威者的訴求明顯屬於「大赦」類別。可是,在現存的法制下,其實依然存有可行的特赦方案。

筆者提倡特赦並不代表筆者支持在任何情況下、不論其所干犯的罪行的嚴重性、犯罪目的等,均能夠被特赦。因此,成立一套特赦機制,檢視特赦範圍便有其必要性。

既然特赦一舉希望從社會復原的角度出發,特赦機制亦望能盡量避免爭議。在特赦機制下,港府應成立一委員會專門檢視特赦範圍及特赦案件。委員會應由兩類人士組成。第一,由建制及民主兩派中挑選同等數量的代表委員。是次反修例爭議歷時長、牽涉多場大大小小的示威活動,複雜性高,由不同的所屬陣營中吸納委員發聲能加入第一身觀點,更「貼地」了解被控告人士的行為,有助剖析特赦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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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由專對人士包括但不限於法律界人士(如退休大法官、資深大律師)、學者(如大學教授)、社會賢達(前政府高官、專業人士)等組成的委員。這類委員會成員需為無黨派中立人士,以調協不同陣營的想法及作出客觀、公正的決定,理想人數為由五至七人組成。

為了避免人們會濫用特赦機制或令示威者因特赦機制而升級暴力。初步建議,可納入於委員會建議的特赦名單中的涉案人士應符合以下原則。1)罪行不涉及傷人,2)罪行不涉及縱火及3)罪行不涉及破壞公物。在討論過程中,委員會成員亦應考慮犯罪人士的年紀、悔意及以往紀錄等因素而決定向特首建議特赦或減刑名單。根據基本法,最終特赦或減刑的決定權仍然會交由特首決定。此外,無限期檢視特赦範圍可行性低,筆者建議特赦亦應設立時間檢視期。是次反修例爭議由六月九日遊行而始,因此,檢視期可由六月九日開始。而特首在九月四日宣佈撤回《逃犯條例》,回應市民訴求,因此,建議檢視期可由九月四日而止。

有人擔心作出特赦干涉司法決定,會違反香港法治精神。但正如前文所提,特赦或減刑的決定將在完成司法程序後方始進行。正如上文提及的《基本法》第48條第12款,行政長官可行使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的權力。現時,香港亦有法定成立的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就應否寬免判刑十年或以上人士的刑罰向提交特首建議。由此可見,在香港法律體制的框架之內特赦或減刑的決定一直行之有效,亦恪守法治原則。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 ( 十二 ) 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
《基本法》第48條第12款
警察公共關係科高級警司(媒體聯絡及傳訊)江永祥表示﹕「我哋依家唔係玩角色扮演遊戲,呢個世界裡面係冇火魔法師架,我哋見到就只有縱火狂徒。」(余睿菁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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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亦有人擔心特赦未有懲罰犯罪人士,會鼓勵更多人從事暴力行為。本文必需指出:罪與罰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犯罪人士要在法庭上接受裁決,由法官根據屬地法律作出判決。但即便罪成,他們應該受何種刑罰,法庭亦會有不少法理以外的參考因素需要考慮,從而決定刑罰的程度。減輕刑罰或免去刑罰並不等同無罪甚至鼓勵犯罪,反而是給予犯人一個改過自身的機會,消弭復仇情緒。此外,「特赦」(record suspension)並不是刪去當事人犯罪紀錄、消除犯罪人士曾經犯罪的事實,而只是借特赦免卻刑罰的執行,以政治方法去化解因政治而引起的刑罰。

在經歷漫長社會消耗和爭執,現階段當務之急為修補社會撕裂,視社會團結與和解為終極目標。作為擁有公權力的政府,踏出第一步可謂責無旁貸。眾所周知,於九月才正式撤回條例已不能完全地化解社會大眾的不滿,因為此修例風波的升級已涉及太多不同因素如警察的權力運用(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及對於現時政制的反思(雙普選訴求)。特赦機制恪守法治原則,做到法、理、情兼備,此舉有能有力地向社會展示,政府與市民同行、修補關係的決心。

比起籌備上百場的對話會,成立可行的特赦機制,直接回應訴求對政府百利而無一害。既然特首曾為是次爭議的處理手法不當而向大眾道歉,同時在九月四日宣佈撤回《逃犯條例》,從中可以看出政府有解決問題的決心。現時社會極端情緒急劇膨脹,特首以政治手段處理政治問題,落實特赦機制,順應社會共識,將有助社會走出仇恨,修補與市民的關係及信任。推出特赦機制只是修補現時社會重大撕裂的第一步。

(文章內容代表作者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