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傭產假被迫居僱主家 初生女兒卻不許伴隨 求再覆核同住政策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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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來港工作的外傭必須與僱主同住,有菲傭在港工作期間發現自己懷孕,即使獲發產假,也被強制與僱主同住,惟其女兒出生後,僱主卻不讓其女兒居於僱主家。菲傭指同住政策有違基本人權,不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入稟高等法院挑戰有關政策,望法庭頒令外傭不用強制在工作地點居住。

申請人Fernandez Yvette Dingle、其女兒Fernandez Eloisa Valerie,被告為勞工處處長及入境處處長。

入稟狀指,第一申請人於2018年5月27日獲聘為家傭,她於2018年12月發現懷孕,本年5月7日口頭通知僱主。第一申請人2日後在威爾斯親王醫院獲批產假證明,預產期為本年7月4日。不過第一申請人的僱主強調,根據法例她在產假內也必須與僱主同住。

僱主不許女傭女兒搬入同住

第一申請人於曾去信勞工處,詢問她在放產假期間,是否也須與僱主同住,對方回覆指勞工法例並沒有提及新生嬰兒的安排,或外傭是否要留港待產。

然而第一申請人的僱主一再堅持她在產假期間,要居於僱主家,因此第一申請人的產假期間,不可與女兒同住,僱主也不會協助照顧第一申請人的女兒。

曾到勞審處及平機會投訴

第一申請人嘗試向勞工處豁免同住但不果,第一申請人亦曾將事件訴諸勞資審裁處及平機會,並獲7172元賠償,但當中4410元需要給予僱主作為一個月辭職通知的補償,有關案件仍未完結。

申請人認為,外傭在產假期間也要與僱主同住,做法有違遷徙往來的自由,亦影響組織家庭的權利,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案件編號:HCAL321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