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兩男涉藏無人機及炸藥 控方需時化驗案再押後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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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男子被指於10月在大角咀某單位藏有可製造爆炸品的粉末,各被控以一項製造或管有炸藥罪。案件今(12日)再提堂,控方透露該些粉末屬高度揮發及易燃物,但仍待進一步化驗以確認其性質,亦不排除會加控其他罪名。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將案件押後至明年2月27日再訊,以待警方化驗對講機等證物。次被告申請保釋被拒,兩人繼續還柙。

被告董上琳及17歲姓丁被告在大角咀一單位內被捕。(資料圖片)

被告依次為董上琳(23歲,兼職銷售員)及17歲姓丁的學生,各被控一項製造或管有炸藥罪。控罪指,他們於10月15日在大角咀橡樹街75號某單位,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某些爆炸品,即硝酸鉀和硫。

控方交代調查進度,指根據初步化驗,案中的粉末屬高度揮發及易燃物,但尚待進一步檢驗性質。辯方大律師黎建成則指粉末份量不多,不解警方至今仍未確認性質。

控方又稱,警方測試檢取的無人機,發現它可負重300至500克,懷疑有人會用來運送汽油彈或腐蝕液體傷害警員。此外,事發單位內有次被告在案發3日前在附近便利店購物的收據,控方認為他與該單位有聯繫。控方重申警方在屋中找到連著電線的手機,疑為遙控爆炸裝置。他謂,現時的社會事件雖有緩和,但仍有潛在危險。

辯方指無人機常用以拍攝

辯方形容控方的調查「停滯不前」,反駁無人機常常用以拍攝,其負重量不足為奇,不見得與指控有關。而所謂的便利店收據只是購買食物和飲品的單據。至於連著電線的手機,亦非控方指稱疑為次被告使用過的電話。

案件編號:WKCC3940/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