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控方要求8.11衝突16被告改控暴動 另再檢控12人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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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因反對修訂《逃犯條例》運動,本年8月11日在全港多區進行快閃圍堵行動,多名示威者在尖沙咀警署外被捕。控方今(19日)欲將16名被控非法集結罪的被告,全部改控暴動罪,其中2人則再加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惟其中10名被告反對修改,法庭將於明年1月29日處理申請。另外,今日再有12名男女涉及同日同地的事件中,被控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無牌管有彈藥罪,控方欲把兩案合併,惟裁判官建議案件轉至區院再合併,先把兩案押後至2月24日在西九龍法院再提訊。

部份被告在支持者撐傘掩護下離開。(李慧娜攝)

9名被告反對改控暴動

原有17被告,其中16人被控非法集結罪,1人被控暴動罪,但控方今申請修訂控罪,欲將非法集結罪改為暴動罪,而再加控其中2人管有攻擊性武器,即雷射筆。

不過,代表其中一名被告的大狀指,控方的指控並沒有提到該被告實際作出破壞社會的行為,及後另外9名被告的大狀亦表示反對修改,故裁判官押後申請至明年1月9日處理。

今再檢控12人

本日最新被控的12被告,當中有9男3女:羅俊成(19歲)、梁俊偉(25歲)、蕭呈希(23歲)、吳紹勤(27歲)、韋婷婷(25歲)、潘冠雄(26歲)、羅漢銘(22歲)、卓麗馨(23歲)、陳振華(29歲)、陳嘉(32歲)、潘慧雯(41歲)、林祖童(21歲)。

12人同被控於本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陳嘉另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與金巴利道交界攜有芥末水劑;而林祖童另被控在同日於覺士道與柯士甸道交界攜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的裝置;羅漢銘亦另被控於彌敦道管有9個催淚彈殻。

案件將會轉區域法院審理

此案的12名被告均獲以3000元或5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要遵守宵禁令,亦要每周到警署報到一次。雖然控方一度欲將以上兩案合併處理,但裁判官考慮到案件管理的問題,著控方待案件轉交至區域法院再作申請。兩案最終將押後至2月2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以待轉介至區域法院的文件。

案件編號:KCCC2120、2960/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