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賣豬仔」巴漢指港無禁強迫勞役法 終院:政府無絕對責任立法

撰文:李慧娜
出版:更新:

巴基斯坦漢ZN被「賣豬仔」來港當黑工4年,受盡僱主勞役及虐待,曾向多個政府部門求助,卻不獲受理。他後來提司法覆核勝訴,上訴庭裁定政府有權定立相關的政策,巴漢不服並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今(10日)頒判詞裁定他敗訴,並指政府在禁止奴隸制度、強迫勞役上有很大的酌情權,政府沒有絕對責任訂立刑事法例去處理強迫勞役的案件。

上訴人ZN稱被「賣豬仔」到香港後遭僱主辱罵毆打,挑戰香港沒有禁止強迫勞役的法例。(資料圖片)

稱遭港僱主辱罵毆打

以ZN為代號的巴基斯坦裔漢,來自巴基斯坦的農村,2007年被鄉紳以月薪4千元聘用後,安排他偷渡來港打工,惟到埗後被僱主辱罵毆打,令他生活在恐懼中。他逃離僱主後,曾到入境處和警署舉報,並想將虐待他的僱主拘捕,但兩部門均不受理。

爭議政府是否要立法限有關行為

ZN後來得到律師協助,針對政府並無顧及人口販賣受害人的法例,提出司法覆核,他在原審時勝訴,但上訴庭裁定他與政府方各有輸贏。

於是,ZN就兩個法律問題向終院提出上訴,包括人權法是否禁止販運人口,其禁止的範圍,以及政府是否需要主動制定刑事法例禁止有關行為。

政府無絕對責任訂立相關法例

終院法官認為,雖然香港人權法禁止奴隸制度及奴隸販運,但沒有禁止人口販賣作強迫勞役。根據歐洲人權法院的裁定,政府在保障有關權利時有很大程度的酌情權,政府沒有絕對責任訂立刑事法例去處理強迫勞役的案件。

有其他法例可處理強迫勞役

終院法院又提到,雖然本港沒有相關刑事法,但已有其他刑事法例可處理強迫勞役、人口販運中所涉的不當行為,如《刑事罪行條例》、《入境條例》等,所以不可視政府對有關權利的保障為不足。再者,雖然ZN的僱主沒有因勞役及虐待他而被檢控,但這不能說是因為沒有相關刑事法所致。

案件編號:FACV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