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警涉以假便箋探親密女線人 官裁脫罪 但也質疑藉公務探監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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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警與外籍女線人發展出親密關係,後來女線人被還押,男警涉用兩張假便箋,聲稱要向女線人索取情報,獲准以公務身份與女線人會面,並每次見面均逾一個多小時。後來有懲教署職員覺便箋有異,男警被控使用假文書罪。案件今(15日)在東區法院裁決,裁判官裁決時直言懷疑被告欲以公務身份與女線人見面,惟也認為被告若以取情報為由,取得上司簽署亦不難,而紀錄亦顯示被告確曾有取得過情報,故認為案件尚有疑點,舉證未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程度,裁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張嘉諾被裁定兩項使用假文書的罪名均不成立。(李慧娜攝)

被告張嘉諾(43歲),否認於2017年1月11及25日,在大欖女懲教所內,使用及保管假的便箋,意圖使懲教職員接受為真文書。

裁判官指,本案關鍵在於兩張疑是假便箋的文件,是否由被告的上司,高級督察何惠文所簽署,而被告事發時是否相信有關簽名屬虛假。

官質疑被告藉公務探女線人

裁判官指,被告自辯時承認,他與該女線人接觸增加,二人發展出親密關係,對於被告稱在女線人還押後才向她收取情報的說法感奇怪,質疑被告是否藉公務去探望女線人。

紀錄顯示被告有取得情報

不過,裁判官稱被告探望的目的非本案重點。雖然被告上司何惠文供稱兩張涉案便箋均非她簽署,但有關被告與該女線人會面的調查報告中,卻有兩份紀錄顯示被告有匯報收集得的情報,惟何卻報告沒有印象。但該檔案一直由何保管,裁判官相信難以將文件偷放進檔案內。

上司對收集情報不太了解

裁判官認為何對收集情報一事不太了解。認為若被告以收集情報為由,要求何簽署便箋並不難,而何亦未曾拒簽署被告要求她簽署的便箋,質疑被告是否有需要不讓何簽署便箋。由於本案存在疑點,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的舉證標準,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其中兩次造訪超過100分鐘

案情指,涉案的女線人在2017年1月4日因一宗信用卡詐騙案,被還押至屯門大欖女懲教所等候聆訊,她於2月22日獲准保釋,11月16日違反保釋條件再次還押。

被告在同月11日到大欖女懲教所,向一級懲教助理馬麗莎呈上一張發出日期為2017年1月10日的便箋,要求以公事探訪形式探訪女線人。該便箋右下角顯示簽署人名字為張的上司何惠文,而名字上方有一個手寫簽名。被告與女線人該次會面了102分鐘。

被告於同月25日,2017年11月24日,再以公事為由探訪女線人,兩次會面分別進行106分鐘及71分鐘,惟馬覺便箋有異而報告了有關事件。

案件編號:ESCC1082/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