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拒拆尖沙咀商住大廈天台僭建物違清拆令 被判罰逾11萬元

撰文:張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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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沙咀一商住大廈業主,拒絕清拆三個總面積約26平方米,並用作出租的天台僭建物,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命令,於上周二(14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逾11萬元。

尖沙咀一商住大廈業主,拒絕清拆三個總面積約26平方米,並用作出租的天台僭建物,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命令,於上周二(14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逾11萬元。(資料圖片)

案情指,有關命令涉及位於九龍金馬倫道一幢商住大廈三個用作出租的天台僭建物,其總面積約為26平方米。有關僭建物事先並無獲得屋宇署的批准,違反《建築物條例》,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清拆命令。

由於該業主沒有履行命令,故被屋宇署於前年提出檢控,並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被判罰款近4萬元。然而,該名業主仍堅持不履行命令,屋宇署遂於去年再次提出檢控。業主本月再次被定罪,法庭得悉被告過往有12次拒絕遵從清拆命令的定罪記錄,重罰該業主11.4萬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19日)表示,僭建物可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命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命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收阻嚇作用。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24(1)條送達予他的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