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肺炎】新病毒未納僱員補償條例 政府:僱員因工染病可追討

撰文:黃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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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武漢肺炎相關的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持續,有指醫護人員等僱員,即使確診感染,也無法獲得《僱員補償條例》下的保障。政府發言人今晚(10日)表示,即使這類病毒不屬於條例所指定可獲補償的職業病,但僱員仍可根據條例向僱主追討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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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武漢肺炎並不屬於《僱員補償條例》下的保障,港大感染及傳染病中心總監何栢良日前建議政府緊急修例,將病毒納入條例,以免受感染醫護無法受保障。政府發言人承認,病毒並不屬條例所指定可獲補償的職業病,但強調條例第36條訂明,僱員若染上疾病,即使不是指定的職業病,如符合該條例所指,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損,則僱員仍可根據條例,向僱主追討補償。

政府會按條例向僱員給予賠償

發言人表示,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如因工遭染上或懷疑染上新型冠狀病毒,應即時通知僱主,以便僱主向勞工處呈報,假如僱主未有向勞工處呈報其個案,僱員可直接聯絡勞工處僱員補償科以作跟進。政府僱員方面,政府則會根據相關法例,包括《僱員補償條例》或有關退休金法例及聘用條款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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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稱,勞工處正探討修改法例,但訂立新職業病時,必須同時於法例内清楚訂明,該疾病會確切地對從事甚麽行業及工序的僱員構成風險,並訂明僱員須在指定期間内,受僱從事該些行業或工序。發言人指,由於疫情仍在發展,有待其醫學及流行病學有明確定論後才可修改法例,過程中亦需與持份者,包括保險業及相關行業僱員僱主相討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