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涉攜有鐳射筆及噴漆 學生被控 准保釋但需禁足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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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26晚有示威者在深水埗欽州街就反修例事件聚集,而一輛停泊於嘉頓公司附近的警車,疑遭人以鐳射筆照射。一名涉案學生之後遭警方尾隨至石硤尾截查,被發現疑攜有鐳射筆及噴漆。事隔近半年,該男子被落案起訴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今(19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暫時毋須答辯。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下月31日再訊,以待辯方索取文件及給予法律意見。期間被告獲准保釋,但須禁足涉案一帶,並遵守宵禁令等。

被告胡韋延,20歲,報稱學生,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共3罪。

部份控罪檢控期限為6個月   因此決定趁早將案件帶上庭

首項控罪指他於去年8月26日,在九龍青山道與九龍道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另兩項控罪則指他同日在石硤尾邨美葵樓地下大堂保管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或允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其他人的財產;並在警員譚浩銘要求下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提及被告是獲警署保釋下被控。控方確認,並解釋有控罪是循簡易程序提告,檢控期限為6個月,即於本月底到期。因法庭受武漢肺炎影響,未能每日開庭,故控方決定趁早將案件帶上庭,以免超過檢控時限。

被告獲准以1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遵守宵禁令、不得騷擾控方證人、交出旅遊證件、居於報稱地址、每周往警署報到一次,並禁足涉案一帶。

案件編號:WKCC42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