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泛民議員與律政司提多個論點 上訴庭准雙方上訴至終院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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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林鄭月娥去年引用《緊急法》定立《禁蒙面法》,卻遭質疑違憲,案件原審時政府敗訴,上訴後被裁定大部分上訴得直,但新例只能應用於非法集會或者未經批准的集結。提出司法覆核的24名泛民議員及律政司分別提出多個法律論點,並申請終審法院的上訴許可,上訴庭今(10日)頒判詞認為所有論點均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並批出許可。

原審法官認為,《緊急法》將立法權賦予特首,讓特首定立主要法例,而且《緊急法》所賦予的權力過闊且含糊,裁定法例不符合《基本法》,而《禁蒙面法》對和平集會的限制超乎所需;不過上訴庭卻改裁定《緊急法》沒有違憲,也容許政府進一步在未經批准集結中限制蒙面。

雙方均不滿上訴庭的裁決,泛民一方共提出5個法律問題,再挑戰《緊急法》的合憲性,包括質疑《緊急法》未為「危害公安」下定義、未有限制特首如何引用條例、限制所定立規例的有效時間、刑罰、身處未經批准集結人士是否要意識到自己正在參與該集結才會干犯《禁蒙面法》等等。

律政司則提出4個法律論點,挑戰法庭裁定和平集會中蒙面屬合憲的裁決,認為《禁蒙面法》的限制合符比例。有鑒於暴力激進示威者「black bloc」掩飾身分的行為,律政司質疑上訴庭未能考慮到在和平集會中禁蒙面,可防止和平集會演變成暴力衝突,又質疑上訴庭未有考慮到執法人員應要有權執行預防性的措施,以防集會演變成暴力衝突等。

案件編號:CACC541、542/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