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一連四日打擊黑工 拘17人包括6僱主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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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處周一(1日)起一連四日在全港各區展開代號「機靈行動」、「光影行動」及「曙光行動」的反非法勞工行動,特遣隊人員搜查62個目標地點,包括食肆、按摩店、裝修中單位、住宅大廈、零售店鋪、髮廊、貨倉及街市等,共拘捕5男6女懷疑非法勞工,年齡介乎24至60歲。當中4男3女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另外2男2女亦涉嫌行使及管有懷疑偽造身份證。4男2女僱主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年齡介乎27至48歲。

入境處發言人指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發言人又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0年。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為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